河砂型号(河砂规格型号)
河砂国标
河沙现分为:河沙4-8目、河沙8-16目、河沙10-20目、河沙20-40目、河沙40-70目、河沙70-100目。
从规格上沙可分为细沙、中沙和粗沙。沙子粒径0.25-0.35mm为细沙,粒径0.35-0.5mm为中沙,大于0.5mm的由称为粗沙。
河砂的规格型号单位
据了解,近日,广东省发布《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征求意见稿》提出:
——来源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负责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或批复河道疏浚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运砂人,作为运输河砂合法来源的凭证,随车船备查;第三联由负责采砂现场管理的机构备存;第四联由供砂人备存。
——在采砂标段装运河砂,负责管理采砂标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运砂人出具来源证明。来源证明是运砂人证明其运载的河砂来源合法的法律凭证,也是水行政执法人员判断河砂的来源是否合法的依据。
《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省全面施行,有效期五年。届时,广东地区无证河砂将无法运输销售,广东地区砂石同仁应重点关注!
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以下简称来源证明)管理,维护河砂采运秩序,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船舶、车辆直接从采砂现场或堆砂场装载并运输河砂,其来源证明的印制、使用、保管和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来源证明是运砂人证明其运载的河砂来源合法的法律凭证,也是水行政执法人员判断河砂的来源是否合法的依据。
第二章来源证明管理使用
第四条 来源证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
来源证明由各地级以上市按照附件1规定的格式及印刷标准自行印制,不得作任何改动。
第五条 来源证明由各地级以上市按附件2规定的流水号区间独立编号。
第六条 来源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负责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或批复河道疏浚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运砂人,作为运输河砂合法来源的凭证,随车船备查;第三联由负责采砂现场管理的机构备存;第四联由供砂人备存。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刻制“××市(县、区)水利(务)局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并将专用章印模报省水利厅备案,由省水利厅印发有关市、县(区、市)供查验核对。
第八条 在采砂标段装运河砂,负责管理采砂标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运砂人出具来源证明。
第九条 来源证明应当填写以下内容:
(一)河砂来源地。
1.采砂标段或疏浚作业区名称:应当与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规定的名称或疏浚作业区批复项目名称相符;
2.供砂人:采砂标段《河道采砂许可证》记载的被许可人名称或疏浚作业区的项目法人名称;
3.采砂许可编号、河道疏浚审批文号:《河道采砂许可证》记载编号或河道疏浚项目审批文号;
(二)过驳、转运。
1.过驳区(砂场)名称:过驳区或转运砂场经营主体《营业证照》记载的名称;
3.申请过驳的前序运砂船舶船名、船检登记号:《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的船名、编号;
4.到达过驳区时间:申请过驳的前序运砂船舶到达过驳区的时间;
(三)运输。
1.河砂运输船舶
1)船名、船检登记号:《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的船名、编号。
2)承运人:河砂运输船船舶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运输人;
3)营业运输证编号:《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的编号;
4)车船驾驶员
(1)姓名:河砂运输船船长的姓名;
2.河砂运输车辆
1)品牌型号:河砂运输车辆登记证件记载的品牌型号;
2)车牌号码:河砂运输车辆登记证件记载的号牌号码;
3)车船驾驶员
(1)姓名:河砂运输车驾驶员的姓名;
3.实际载运量:以大写中文数字和小写阿拉伯数字,以立方米或吨为计量单位;
1)起运时间:河砂装载完毕,准备起运时间,精确到分钟,填写阿拉伯数字;
2)预计到达时间:预计到达卸砂点的时间,以年月日表示。
3)卸货地点:填写所载河砂运往的目的地(港)或需用砂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填写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装载河砂的现场填写;
(二)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字迹工整、清晰;
(四)加盖负责管理采砂标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用章。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来源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来源证明无效:
(一)未加盖来源证明专用章;
(二)无来源证明流水号;
(三)来源证明内容有涂改;
(四)填写内容不完整;
(五)填写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其内容;
(六)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
(七)实际运输工具名称与来源证明记载的运输工具名称不符;
(八)来源证明属伪造、转让的;
(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来源证明如果填写错误,应当作废并加盖作废戳记,随存根保存各联备查。
第十三条 来源证明应当妥善保管,如遗失空白的来源证明,应当及时宣布作废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通报;如遗失已经签发的来源证明存根,应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并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书面说明连同其他存根一并归档。
第十四条 每本《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用完后,存根联由签发来源证明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存档保留期限自归档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来源证明过程中,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与签发来源证明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查清真相,及时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省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码头、装卸点、水上过驳区、砂场经营主体在接收运砂船舶、车辆的河砂时应检查并收存来源证明备查;对不能提供来源证明的应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省外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运砂船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名称和形式等,按照两省之间的有关协议或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来源证明管理制度,严格印制、领取、使用、保管和归档管理,并逐步推广使用电子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填写来源证明;
(二)不应当出具而出具或应当出具而不出具来源证明;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来源证明无效,造成严重后果;
(四)不妥善保管来源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五)利用来源证明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码头、装卸点、水上过驳区装运河砂,需要出具来源证明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格式及印刷标准
附件2《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流水号分配表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携船网资讯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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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质量标准
水泥分为: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火山灰水泥四大型号。标号常用的为:32.5、42.5两种型号。水泥的品种很重要,一定要问清是什么品种的水泥,因为四种水泥的性能不一样,而且不能相互搀和使用。砂子一般都是中砂。往工地送的话只有两种:一种是中砂(分为河砂、江砂、旱砂)、质量河砂和江砂最好旱砂次之。另一种是混合砂(也分为河砂、江砂、旱砂)。中砂的作用是砼搅拌、砌筑、抹灰。混合砂(就是砂夹石)的作用是回填用。
跟工地上的人打交道主要是材料员的,一般的需要许下回扣,至于付款可能得一个月一付,最后结清。再有就是别以次充好,工地上的人眼睛都很毒的。砂石含泥量一眼就能看出来。还有要保证数量给工地留下好的印象,这样工地再有项目施工就会想到你了。没事的时候招呼工地上的材料员、施工员、质检员、队长、仓库保管员吃点饭(花不多少钱的300~500左右)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哦。
河砂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河沙规格型号现分为:河沙4-8目、河沙8-16目、河沙10-20目、河沙20-40目、河沙40-70目、河沙70-100目。
河沙是天然石块在河水的冲击摩擦下形成的细小沙粒,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主要用于混凝土的制备。河沙是天然石在自然状态下,经水的作用力长时间反复冲撞、摩擦产生的,其成分较为复杂、表面有一定光滑性,杂质含量多的非金属矿石。河沙颗粒圆滑,比较洁净,来源广; 河沙没有味道,海沙有盐味。
2019年8月19日,英国《自然》杂志发表的评论称,沙子和砾石的采掘速度,已经超过了其自然恢复的速度。
河沙型号用途
近日,广东省印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要求运输河砂时应出具合法来源证明,详细记录采运砂全过程,每个环节都可以找到对应的联系人,此文件将基本杜绝了证明造假、虚开合格证明等违法违规手段。未来,广东地区需持“通行证”采运河砂。
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以下简称来源证明)管理,维护河砂采运秩序,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船舶、车辆直接从采砂现场或堆砂场装载并运输河砂,其来源证明的印制、使用、保管和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来源证明是运砂人证明其运载的河砂来源合法的法律凭证,也是水行政执法人员判断河砂的来源是否合法的依据。
第二章 来源证明管理使用
第四条 来源证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
来源证明由各地级以上市按照附件1规定的格式及印刷标准自行印制,不得作任何改动。
第五条 来源证明由各地级以上市按附件2规定的流水号区间独立编号。
第六条 来源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负责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或批复河道疏浚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运砂人,作为运输河砂合法来源的凭证,随车船备查;第三联由负责采砂现场管理的机构备存;第四联由供砂人备存。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刻制“××市(县、区)水利(务)*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并将专用章印模报省水利厅备案,由省水利厅印发有关市、县(区、市)供查验核对。
第八条 在采砂标段装运河砂,负责管理采砂标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运砂人出具来源证明。
第九条 来源证明应当填写以下内容:
(一)河砂来源地
1.采砂标段或疏浚作业区名称:应当与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规定的名称或疏浚作业区批复项目名称相符;
2.供砂人:采砂标段《河道采砂许可证》记载的被许可人名称或疏浚作业区的项目法人名称;
3.采砂许可编号、河道疏浚审批文号:《河道采砂许可证》记载编号或河道疏浚项目审批文号;
(二)过驳、转运
1.过驳区(砂场)名称:过驳区或转运砂场经营主体《营业证照》记载的名称;
3.申请过驳的前序运砂船舶船名、船检登记号:《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的船名、编号;
4.到达过驳区时间:申请过驳的前序运砂船舶到达过驳区的时间;
(三)运输
1.河砂运输船舶
1)船名、船检登记号:《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的船名、编号。
2)承运人:河砂运输船船舶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运输人;
3)营业运输证编号:《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的编号;
4)车船驾驶员
(1)姓名:河砂运输船船长的姓名;
2.河砂运输车辆
1)品牌型号:河砂运输车辆登记证件记载的品牌型号;
2)车牌号码:河砂运输车辆登记证件记载的号牌号码;
3)车船驾驶员
(1)姓名:河砂运输车驾驶员的姓名;
3.实际载运量
以大写中文数字和小写***数字,以立方米或吨为计量单位;
1)起运时间:河砂装载完毕,准备起运时间,精确到分钟,填写***数字;
2)预计到达时间:预计到达卸砂点的时间,以年月日表示。
3)卸货地点:填写所载河砂运往的目的地(港)或需用砂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填写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装载河砂的现场填写;
(二)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字迹工整、清晰;
(四)加盖负责管理采砂标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用章。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来源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来源证明无效:
(一)未加盖来源证明专用章;
(二)无来源证明流水号;
(三)来源证明内容有涂改;
(四)填写内容不完整;
(五)填写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其内容;
(六)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
(七)实际运输工具名称与来源证明记载的运输工具名称不符;
(八)来源证明属伪造、转让的;
(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来源证明如果填写错误,应当作废并加盖作废戳记,随存根保存各联备查。
第十三条 来源证明应当妥善保管,如遗失空白的来源证明,应当及时宣布作废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通报;如遗失已经签发的来源证明存根,应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并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书面说明连同其他存根一并归档。
第十四条 每本《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用完后,存根联由签发来源证明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存档保留期限自归档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来源证明过程中,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与签发来源证明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查清真相,及时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省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码头、装卸点、水上过驳区、砂场经营主体在接收运砂船舶、车辆的河砂时应检查并收存来源证明备查;对不能提供来源证明的应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省外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运砂船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名称和形式等,按照两省之间的有关协议或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来源证明管理制度,严格印制、领取、使用、保管和归档管理,并逐步推广使用电子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填写来源证明;
(二)不应当出具而出具或应当出具而不出具来源证明;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来源证明无效,造成严重后果;
(四)不妥善保管来源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五)利用来源证明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码头、装卸点、水上过驳区装运河砂,需要出具来源证明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格式及印刷标准
2.《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流水号分配表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河沙型号
河沙规格型号现分为:河沙4-8目、河沙8-16目、河沙10-20目、河沙20-40目、河沙40-70目、河沙70-100目。河沙是天然石块在河水的冲击摩擦下形成的细小沙粒,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主要用于混凝土的制备。河沙是天然石在自然状态下,经水的作用力长时间反复冲撞、摩擦产生的,其成分较为复杂、表面有一定光滑性,杂质含量多的非金属矿石。河沙颗粒圆滑,比较洁净,来源广;河沙没有味道,海沙有盐味。2019年8月19日,英国《自然》杂志发表的评论称,沙子和砾石的采掘速度,已经超过了其自然恢复的速度。
河砂规格型号
优质水洗砂的规格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 砂的粒度大小: 水洗砂可以分为不同的粒度等级,一般从粗砂到细砂都有不同的规格要求。
其中,大部分工地上使用的砂粒度规格为0.15 ~ 0.5 mm左右。
2. 清洗程度:水洗砂需要经过严格的洗选程序,进行石英和石灰石等杂质的去除,以获得高品质的砂。
常见的清洗规格是砂中粉尘颗粒的含量,一般要控制在 3% 以内。
3. 化学成分:水洗砂的化学成分对其质量及使用效果有着很大的影响。
常见的要求是 SiO2 含量高于90%,维生素 E 含量低于 0.5%。
因此,针对不同的场合,不同规格的水洗砂可以有不同的应用,需要根据具体的使用场合进行选择。
河砂种类
玻璃砂主要化学成分: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其中以二氧化硅含量来决定玻璃砂品质,含量越高越好。公司开发生产普通型、增强型、耐磨型、中性玻璃微珠,玻璃砂。产品严格按照ISO9000和ISO14000的标准进行管理和生产,年生产各种规格和用途的玻璃珠4000吨,已广泛地运用于化工油漆涂料、染料、油墨、磁带、医*,高岭土、造纸、棉塑、冶金,石油、建筑等生产领域,产品畅销全国各地,深受用户好评。玻璃珠:圆球状比重:2.5g/m3堆积密度:约1.5g/m3,莫氏硬度:6-7,反光好,流动性好。反光玻璃珠用于美术品外表装饰反光材料,也可用于硬度不高之材料喷砂。 玻璃珠产品规格:0.4-0.6mm,0.6-0.8mm,0.8-1mm,1-1.5mm,1.5-2mm,2-2.5mm,2.5-3mm,4mm,5mm,6mm,7mm,8mm,10mm,12mm20#--320# 产品包装:25KG编织袋玻璃砂:玻璃砂比重:2.5g/m3堆积密度:约1.5g/m3,莫氏硬度:6-7。玻璃砂用于喷砂除锈,阳极处理和电镀之前处理,除了能清洁外更能增加附着力;处理后工件表面亚光,无须酸洗。研磨玻璃珠,工艺玻璃珠,彩色玻璃珠:圆球状比重:2.5g/m3堆积密度:约1.5g/m3,莫氏硬度:6-7,反光好,流动性好。
河砂规格标准
河沙规格型号现分为:河沙4-8、河沙8-16、河沙10-20、河沙20-40、河沙40-70、河沙70-100。河沙是天然石块在河水的冲击摩擦下形成的细小沙粒,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主要用于混凝土的制备。河沙是天然石在自然状态下,经水的作用力长时间反复冲撞、摩擦产生的,其成分较为复杂、表面有一定光滑性,杂质含量多的非金属矿石。河沙颗粒圆滑,比较洁净,来源广;河沙没有味道,海沙有盐味。2019年8月19日,英国《自然》杂志发表的评论称,沙子和砾石的采掘速度,已经超过了其自然恢复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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