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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的型号(销的型号和尺寸表)

2024-04-01 12:50:34 来源:阿帮个性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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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销的型号和尺寸表
  2. 销的规格型号
  3. 销的规格
  4. 销的型号有哪些
  5. 销子的型号
  6. 销的型号和规格尺寸
  7. 销规格表

销的型号和尺寸表

A型销轴,B型销轴,C型销轴,D型销轴。

1、A型销轴直径是3.2~50mm,长度是8~300mm,针距是4~30mm。

2、B型销轴直径是2~50mm,长度是6~300mm,针距是4~30mm。

3、C型销轴直径是3~50mm,长度是6~300mm,针距是2~15mm。

4、D型销轴直径是2~50mm,长度是6~300mm,针距是2~15mm。

销的规格型号

您好,固定石材的钢销型号一般有M6、M8、M10、M12、M14、M16、M20、M24、M30、M36、M42、M48、M56、M64、M72、M80、M90、M100等。这些型号的钢销都可以用来固定石材,根据您的实际需求,可以选择合适的型号。

销的规格

规格就是5*105呀,详细尺寸见下截屏:

销的型号有哪些

不少公司的采购会发现,拿到工程师提供的BOM中的器件去采购物料时,经常供应商还会问得更仔细,否则就不知道供给你哪种物料,严重时,采购回来的物料用不了。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呢?问题就在于,很多经验不够的工程师,没有把器件型号写完整。下面举例来说明,完整的器件型号是怎么样的。

完整的器件型号,一般都是包括主体型号、前缀、后缀等组成。一般工程师只关心前缀和主体型号,而会忽略后缀,甚至少数工程师连前缀都会忽略。当然,并不是所有器件一定有前缀和后缀,但是,只要这个器件有前缀和后缀,就不可以忽略。

器件前缀一般是代表器件比较大的系列,比如逻辑IC中的74LS系列代表低功耗肖特基逻辑IC,74ASL系列代表先进的低功耗肖特基逻辑IC,74ASL系列比74LS系列的性能更好。又比如,2N5551三极管和MMBT5551三极管两者封装不同,一个是插件的(TO-92),一个是贴片的(SOT-23)。如果BOM上只写5551三极管,那肯定不知道是哪个。

忽略前缀的现象一般稍少一点,但是忽略后缀的情况就比较多了。一般来说,后缀有以下这些用处:

1、区分细节性能

比如,拿MAXIM公司的复位芯片MAX706来说,同样是706,但是有几种阀值电压,比如MAX706S的阀值电压为2.93V,MAX706T的阀值电压为3.08V,这里的后缀“S”和“T”就代表不同的阀值电压。

2、区分器件等级和工作温度

  比如TI公司的基准电压芯片TL431,TL431C代表器件的工作温度是0度至70度(民用级),TL431I代表器件的工作温度是-40度至85度(工业级),其中后缀“C”和“I”就代表不同的工作温度。

3、 区分器件封装形式

比如TI公司的基准电压芯片TL431,TL431CP代表的是PDIP封装,TL431CD代表的是SOIC封装,其中后缀“P”和“D”代表的就是不同封装(“C”代表温度,在上面已经解释)。

4、区分订货包装方式

比如,TI公司的基准电压芯片TL431CD,如果要求是按盘装(2500PCS/盘)的采购,那么必须按TL431CDR的型号下单,这里的后缀“R”代表的就是盘装。否则,按TL431CD下单,买回来的可能是管装(75PCS/管)的物料。

5、区分有铅和无铅

比如,ON公司的比较器芯片LM393D(“D”表示是SOIC封装),如果要用无铅型号,必须按LM393DG下单,这里的后缀“G”就表示无铅型号,没这个后缀就是有铅型号。

后缀可能还有其他特殊的用处,总之,后缀的信息不能省略,否则买回来的可能就不是你想要的物料。

不同的公司的前缀和后缀可能是不同的(也有少数公司的一些前缀后缀一致),这需要参考实际选用厂家的具体情况。

一、中国半导体器件型号命名方法

半导体器件型号由五部分(场效应器件、半导体特殊器件、复合管、PIN型管、激光器件的型号命名只有第三、四、五部分)组成。五个部分的意义分别如下:

第一部分:用数字表示半导体器件有效电极数目。2-二极管、3-三极管

第二部分: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半导体器件的材料和极性。

表示二极管时:A-N型锗材料、B-P型锗材料、C-N型硅材料、D-P型硅材料。

表示三极管时:A-PNP型锗材料、B-NPN型锗材料、C-PNP型硅材料、D-NPN型硅材料。

第三部分: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半导体器件的内型。

P-普通管、V-微波管、W-稳压管、C-参量管、Z-整流管、L-整流堆、S-隧道管、

N-阻尼管、U-光电器件、K-开关管、X-低频小功率管(f

G-高频小功率管(f>3MHz,Pc1W)、

A-高频大功率管(f>3MHz,Pc>1W)、T-半导体晶闸管(可控整流器)、

Y-体效应器件、B-雪崩管、J-阶跃恢复管、CS-场效应管、

BT-半导体特殊器件、FH-复合管、PIN-PIN型管、JG-激光器件。

第四部分:用数字表示序号

第五部分: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规格号例如:3DG18表示NPN型硅材料高频三极管。

二、日本半导体分立器件型号命名方法

日本生产的半导体分立器件,由五至七部分组成。

通常只用到前五个部分,其各部分的符号意义如下:

第一部分:用数字表示器件有效电极数目或类型。

0-光电(即光敏)二极管三极管及上述器件的组合管、

1-二极管、

2三极或具有两个pn结的其他器件、

3-具有四个有效电极或具有三个pn结的其他器件、

┄┄依此类推。

第二部分:日本电子工业协会JEIA注册标志。

S-表示已在日本电子工业协会JEIA注册登记的半导体分立器件。

第三部分:用字母表示器件使用材料极性和类型。

A-PNP型高频管、

B-PNP型低频管、

C-NPN型高频管、

D-NPN型低频管、

F-P控制极可控硅、

G-N控制极可控硅、

H-N基极单结晶体管、

J-P沟道场效应管,如2SJ—-

K-N沟道场效应管,如2SK—-

M-双向可控硅。

第四部分:用数字表示在日本电子工业协会JEIA登记的顺序号。

两位以上的整数-从“11”开始,表示在日本电子工业协会JEIA登记的顺序号;

不同公司的性能相同的器件可以使用同一顺序号;数字越大,越是近期产品。

第五部分:用字母表示同一型号的改进型产品标志。

A、B、C、D、E、F表示这一器件是原型号产品的改进产品。

三、美国半导体分立器件型号命名方法

美国晶体管或其他半导体器件的命名法较混乱。

美国电子工业协会半导体分立器件命名方法如下:

第一部分:用符号表示器件用途的类型。

JAN-军级、

JANTX-特军级、

JANTXV-超特军级、

JANS-宇航级、

无—非军用品。

第二部分:用数字表示pn结数目。1-二极管、2=三极管、3-三个pn结器件、n-n个pn结器件。

第三部分:美国电子工业协会(EIA)注册标志。

N-该器件已在美国电子工业协会(EIA)注册登记。

第四部分:美国电子工业协会登记顺序号。

多位数字-该器件在美国电子工业协会登记的顺序号。

第五部分:用字母表示器件分档。A、B、C、D、┄┄-同一型号器件的不同档别。如:

JAN2N3251A表示PNP硅高频小功率开关三极管

JAN-军级、

2-三极管、

N-EIA注册标志、

3251-EIA登记顺序号、

A-2N3251A档。

四、国际电子联合会半导体器件型号命名方法

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等欧洲国家以及匈牙利、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波兰等东欧国家,大都采用国际电子联合会半导体分立器件型号命名方法。

这种命名方法由四个基本部分组成,各部分的符号及意义如下:

第一部分:用字母表示器件使用的材料。

A-器件使用材料的禁带宽度Eg=0.6~1.0eV如锗、

B-器件使用材料的Eg=1.0~1.3eV如硅、

C-器件使用材料的Eg>1.3eV如砷化镓、

D-器件使用材料的Eg

E-器件使用复合材料及光电池使用的材料。

第二部分:用字母表示器件的类型及主要特征。

A-检波开关混频二极管、

B-变容二极管、

C-低频小功率三极管、

D-低频大功率三极管、

E-隧道二极管、

F-高频小功率三极管、

G-复合器件及其他器件、

H-磁敏二极管、

K-开放磁路中的霍尔元件、

L-高频大功率三极管、

M-封闭磁路中的霍尔元件、

P-光敏器件、

Q-发光器件、

R-小功率晶闸管、

S-小功率开关管、

T-大功率晶闸管、

U-大功率开关管、

X-倍增二极管、

Y-整流二极管、

Z-稳压二极管。

第三部分:用数字或字母加数字表示登记号。

三位数字-代表通用半导体器件的登记序号、一个字母加二位数字-表示专用半导体器件的登记序号。

第四部分:用字母对同一类型号器件进行分档。

A、B、C、D、E、、、表示同一型号的器件按某一参数进行分档的标志。

除四个基本部分外,有时还加后缀,以区别特性或进一步分类。常见后缀如下:

1、稳压二极管型号的后缀。其后缀的第一部分是一个字母,表示稳定电压值的容许误差范围,字母A、B、C、D、E分别表示容许误差为±1%、±2%、±5%、±10%、±15%;其后缀第二部分是数字,表示标称稳定电压的整数数值;后缀的第三部分是字母V,代小数点,字母V之后的数字为稳压管标称稳定电压的小数值。

2、整流二极管后缀是数字,表示器件的最大反向峰值耐压值,单位是伏特。

3、晶闸管型号的后缀也是数字,

通常标出最大反向峰值耐压值和最大反向关断电压中数值较小的那个电压值。如:BDX51-表示NPN硅低频大功率三极管,AF239S-表示PNP锗高频小功率三极管。

五、欧洲早期半导体分立器件型号命名法

欧洲有些国家,如德国、荷兰采用如下命名方法:

第一部分:O-表示半导体器件。

第二部分:A-二极管、C-三极管、AP-光电二极管、CP-光电三极管、AZ-稳压管、RP-光电器件。

第三部分:多位数字-表示器件的登记序号。

第四部分:A、B、C、、、表示同一型号器件的变型产品。

  CIPS供应链管理学会是一家专注于传播国际前沿的采购、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理念和最佳实践的培训与咨询服务机构,同时是英国皇家采购与供应学会CIPS采购与供应经理职业培训、英国皇家物流与运输学会CILT国际物流经理职业培训、美国国际合同与商务管理协会IACCM国际合同与商务经理职业培训的官方授权管理机构。学会致力于为企业和供应链管理专业人士提供系统的采购、物流与供应链知识、体系和先进企业的成功案例,从而帮助企业实现采购、物流及供应链竞争优势和个人能力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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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子的型号

梅捷主板近期通知全国代理商,建议重点操盘两个型号,工厂确定给予资源支持销售,配合代理商冲量销售。

重点1、B250型号中板销售,小板的价格定位,获利销售。重点2、H110系列全面冲量,重点型号H110N全固型号,建议可以限量杀价或再搭配优惠政策出货,阻击竞品。

销的型号和规格尺寸

基本案情: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莫某低价购买了十吨S公司的A型号聚丙烯塑料,并从他人处定制了印有S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B型号聚丙烯塑料袋,由陈某帮助更换包装后,将上述十吨A型号塑料充当B型号塑料高价卖给T公司,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

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莫某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擅自制造,而是切断了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厂家产品之间的联系。虽然莫某使用了假冒的印有S公司注册商标的B型号塑料的包装袋,但是A型号和B型号均是S公司产品,且包装上的注册商标一致。故莫某并未侵犯S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是以次充好的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莫某行为系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由于莫某销售的A型号塑料也是商标权利人S公司产品,因此商标权的识别功能并未受到影响,且未削弱S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因此莫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定制的包装袋为S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的,其擅自更换包装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应予以评价,只是本案标识数额未达到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观点,莫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方面,莫某定制含有S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而非商标标识,将其行为性质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割裂了整体的行为,未做到全面评价。且本案A型号塑料是否达到“以次充好”中的“次”的程度存在一定争议,即使构成销售伪劣产品,也与假冒注册商标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进行处罚。另一方面,莫某未经S公司的许可,在其替换了的塑料产品上使用了S公司的注册商标,虽然替换的产品仍出自S公司,但其销售换包塑料的行为已使买家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且非法经营数额达10余万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状描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由于本案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及“所用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上并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及“是否构成使用”。

第一,莫某改包换料的行为未经S公司许可,且不具有商标权用尽原则的豁免条件,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无权使用”行为。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将该商品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投入流通领域后,无权再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附有的注册商标。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物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使得商品能够正常流通。我国在立法上对该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该原则。不过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是,商品只有在原有内容或性质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二次销售,才会导致商标权用尽。因此,虽然莫某购买了S公司的产品,但在改包换料后才进行转卖,这时商品本身已发生了变化,原商品不复存在,此时已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值得澄清的是,本案的“未经许可”与“擅自定制假包装”并不直接对应,包装的真假并不必然决定莫某的行为定性。即使莫某使用的是回收所得的真实的B型号塑料包装袋,如果其将内容更换为A型号塑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莫某将S公司的注册商标用于S公司产品之上的行为,同样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正如观点一所述,保护注册商标专业权的本质在于保护注册商标与其所有人产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包含了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也包括了其衍生的品质保障等功能。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A型号与B型号塑料均来自S公司,但即使如此,商标的识别功能仍然受到了损害:T公司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原产原包产品,但该产品事实上已经过莫某改包换料,莫某的行为使其从“销售方”变成了“新的制造厂家”,产品来源已经发生改变;A型号塑料虽为S公司的产品,但因为失去了与商标的对应性,失去了来源指示功能,其本质与其他品牌的塑料并无差异,本案即使是S公司也对换包后的产品来源产生了认识上的混淆。商标专用权的本质决定了只有商标所有人及其授权厂家才能将商标与相应的产品进行组合,未经授权的再包装、重组足以对他人产生误导、混淆的后果。另外,莫某将低档的A型号产品充当高档的B型号产品,使得T公司被误导而买到了质量不符的塑料,产品的售后服务无法得到保障,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受到损害。综上,莫某改包换料的行为已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使注册商标所有人S公司遭受了实质性损害,不但造成了具体的经济损失(B型号塑料价格更高),而且使其产品信誉受到影响,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2月2日第7版。

作者:陈雨禾,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转自:奚玮刑辩团队

销规格表

2月2日,《检察日报》7版“明镜周刊·实务”专栏,报道了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如何定性替换不同型号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文章。

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如何定性替换不同型号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基本案情: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莫某低价购买了十吨S公司的A型号聚丙烯塑料,并从他人处定制了印有S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B型号聚丙烯塑料袋,由陈某帮助更换包装后,将上述十吨A型号塑料充当B型号塑料高价卖给T公司,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

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莫某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擅自制造,而是切断了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厂家产品之间的联系。虽然莫某使用了假冒的印有S公司注册商标的B型号塑料的包装袋,但是A型号和B型号均是S公司产品,且包装上的注册商标一致。故莫某并未侵犯S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是以次充好的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莫某行为系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由于莫某销售的A型号塑料也是商标权利人S公司产品,因此商标权的识别功能并未受到影响,且未削弱S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因此莫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定制的包装袋为S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的,其擅自更换包装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应予以评价,只是本案标识数额未达到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观点,莫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方面,莫某定制含有S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而非商标标识,将其行为性质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割裂了整体的行为,未做到全面评价。且本案A型号塑料是否达到“以次充好”中的“次”的程度存在一定争议,即使构成销售伪劣产品,也与假冒注册商标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进行处罚。另一方面,莫某未经S公司的许可,在其替换了的塑料产品上使用了S公司的注册商标,虽然替换的产品仍出自S公司,但其销售换包塑料的行为已使买家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且非法经营数额达10余万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状描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由于本案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及“所用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上并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及“是否构成使用”。

第一,莫某改包换料的行为未经S公司许可,且不具有商标权用尽原则的豁免条件,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无权使用”行为。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将该商品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投入流通领域后,无权再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附有的注册商标。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物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使得商品能够正常流通。我国在立法上对该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该原则。不过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是,商品只有在原有内容或性质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二次销售,才会导致商标权用尽。因此,虽然莫某购买了S公司的产品,但在改包换料后才进行转卖,这时商品本身已发生了变化,原商品不复存在,此时已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值得澄清的是,本案的“未经许可”与“擅自定制假包装”并不直接对应,包装的真假并不必然决定莫某的行为定性。即使莫某使用的是回收所得的真实的B型号塑料包装袋,如果其将内容更换为A型号塑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莫某将S公司的注册商标用于S公司产品之上的行为,同样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正如观点一所述,保护注册商标专业权的本质在于保护注册商标与其所有人产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包含了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也包括了其衍生的品质保障等功能。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A型号与B型号塑料均来自S公司,但即使如此,商标的识别功能仍然受到了损害:T公司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原产原包产品,但该产品事实上已经过莫某改包换料,莫某的行为使其从“销售方”变成了“新的制造厂家”,产品来源已经发生改变;A型号塑料虽为S公司的产品,但因为失去了与商标的对应性,失去了来源指示功能,其本质与其他品牌的塑料并无差异,本案即使是S公司也对换包后的产品来源产生了认识上的混淆。商标专用权的本质决定了只有商标所有人及其授权厂家才能将商标与相应的产品进行组合,未经授权的再包装、重组足以对他人产生误导、混淆的后果。另外,莫某将低档的A型号产品充当高档的B型号产品,使得T公司被误导而买到了质量不符的塑料,产品的售后服务无法得到保障,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受到损害。综上,莫某改包换料的行为已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使注册商标所有人S公司遭受了实质性损害,不但造成了具体的经济损失(B型号塑料价格更高),而且使其产品信誉受到影响,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陈雨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