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号是什么(商品型号是什么意思)
商品型号是什么意思怎么写
问题一:产品型号是什么意思?产品型号是指生产厂家对生产的不同规格同一类型产品,用数字或字母分别标记,以利于区分的一种代码触如:家用空调器的命名按照国家标准,产品型号大致可分为8个部分,其含义如下:第1个字母表示产品代号(家用房间空调器用字母K表示);第2个字母表示气候类型(一般为T1型,T1型所环境最高温度为43C,T1型代号省略);第3个字母表示结构形式代号(空调器按结构形式分为整体式和分体式,歙械空调器又分为窗式和移动式,代号分别为:分体式-F窗式-C移动式-Y);第4个字母表示功能代号(空调器按功能主要分为单冷型、热泵型及电热型代号分别为R、D变频式代号为P、BP);第5个字母表示规格代号(额定制次序量,用***数字表示,空调器制冷量在10000W以下的,其单位为100W;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0000W时,其单位为1000W);第6个字母表示整体式结构分类代码或分体式室内机组结构分类代号(室内机组结构分类为吊顶式、壁挂式、落地式、天井式、嵌入式等,其代号分别为D、G、L、T、Q等);第7个字母表示室外机组结构代号(室外机组代号为W);第8个字母表示工厂设计序号和特殊功能代号等,允许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或***数字表示;下面以格力空调器为例,作简单的说明:KFR-50LW/E(5052LA),其中K表示房间空调器,F表示分体式,R表示热泵型,50表示冷量是5000W,L表示落地式,W表示室外机,E表示冷静王系列产品,LA表示灯箱面板,52表示工厂设计序号。问题二:商品型号指的是什么型号是指生产厂家对生产的不同规格同一类型产品,用数字或字母分别标记,以利于区分的一种代码。问题三:商品规格是什么意思商品规格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1、商品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质量的某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强度、尺寸、色泽等.商品等级是指同类商品按其规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规格、等级都是以标的形式出现的问题四:写产品规格是什么意思5分产品规格指的是产品的体积:长,宽,高。问题五:产品型号是什么意思就是产品规格,比个例子:沐森乐生根(5L*4桶;300ml*12瓶)沐森复活因子大树吊袋液(1000ml*20袋;300ml*12瓶)问题六:什么是产品代号,与产品型号有什么区别?产品代号是产品这个谢列的序列好,型号是产品、级别,升级型号问题七:什么是产品编号和型号产品编号是每一个产品出场时的编码,用来区别每个产品的唯一性,就像人的身份证号码;型号是这一批产品的统一名字,根据模具、配置不同对这一批产品的命名问题八:商品型号是什么意思比如说手机,红米闹腾2就没有红米闹腾3好问题九:商品规格指的是什么?商品规格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1、商品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质量的某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强度、尺寸、色泽等.商品等级是指同类商品按其规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规格、等级都是以标准的形式出现的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问题十:产品型号是什么意思啊跟人一样,人是身份证,产品也有身份证
商品型号规格名是什么
产品编号是每一个产品出场时的编码,用来区别每个产品的唯一性,就像人的身份证号码;型号是这一批产品的统一名字,根据模具、配置不同对这一批产品的命名
商品型号怎么填写
产品型号指的是产品上用来识别产品的编号。产品型号是指生产厂家对生产的不同规格同一类型产品,用数字或字母分别标记,以便区分的一种代码。即产品型号是一批产品的统一名字,是根据模具、配置等不同对这一批产品的命名。产品型号通常是厂家在产品设计生产前直接定设定并按一定的编制原则编制的。不同的产品,其产品型号不同,产品型号名也不同。
商品型号是什么样子的
案例问题
某工厂已获证产品的CCC证书型号为:KRW-01,该产品铭牌的产品型号信息为:KRW-01(A),如图1所示。
图1产品铭牌
工厂口头解释说,型号中的后缀“(A)”为该产品货号。
获证后,工厂在铭牌的产品型号后增加产品货号“A”信息,是否符合CCC认证要求?
案例分析
笔者个人认为,该做法不符合CCC认证的要求。一般CCC认证流程模式如图2和图3所示:
图2 强制性产品认证流程图(模式1)
图3 强制性产品认证流程图(模式2)
从认证流程模式图可知,需要对型式试验报告进行评定后再颁发认证证书。其中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总报告首页、第1页、铭牌页及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型号均应与申请书上的产品型号保持一致,认证证书上的型号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工厂检查报告)上的型号保持一致。
案例问题中的工厂在铭牌中增加的产品货号“(A)”为工厂内部管理用的信息,对于用户、抽检承检机构等非工厂内部人员而言,并不能获取到(A)为产品货号,即会认为“KRW-01(A)”为产品的完整型号,包括空格、括号、英文字母。
CCC证书颁发后,工厂私自修改铭牌型号信息,会造成什么影响呢?
分享一个曾经发生过的真实案例:某省技术监督*抽查,CCC证书产品名称为:电熨斗,而产品铭牌上产品名称为:XX牌电熨斗,被认为两者不一致,给销售带来巨大的麻烦。
同样道理,若CCC证书颁发之后,工厂私自修改铭牌型号信息,会导致铭牌型号信息与CCC证书上型号信息不一致,对于发证机构,存在“给未获CCC认证的型号违规颁发CCC证书”的风险;对于工厂,存在“未获CCC认证的型号违规销售”的风险。
如工厂有增加产品货号信息的需求,建议工厂在原CCC证书上进行变更,即“变更产品型号”,将CCC证书上的型号也变更为“KRW-01(A)”。
标准条款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
7.1器具应有含下述内容的标志: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单位为伏(V);
——电源性质的符号,标有额定频率的除外;
——额定输入功率,单位为瓦(W)或额定电流,单位为安(A);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器具型号或系列号;
——GB/T5465.2(idtIEC60417)的符号5172,仅在Ⅰ类器具上标出;
——防水等级的IP代码,IPX0不标出。
注1:IP代码的第一个数字不必标在器具上。
注2:在不会造成误解的前提下,允许有另外的标志。
注3:如果元件上分别标有标志,则元件上的标志不应使器具本身的标志存有疑问。
注4:如果器具标有额定压力,其单位可以是巴(bar),但其只能和帕(Pa)同时标示,巴(bar)标在括号中。
与连接器和水源的外部软管组合的电动控制水阀的外壳,如果它的工作电压大于特低电压,则其应按GB/T5465.2(idtIEC60417)-5036(DB:2002-10)标注符号。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参考文献
往期干货
1.CCC报告的关键件清单中,有器件的CCC证书注销,是否必须换掉该器件?
2.某家电产品获取CCC证书时没被要求做EMC测试,抽检却不合格,为什么?
3.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可以申请一张CCC证书吗?
4.新版标准发布实施后,CCC自我声明什么时候要更新?一图理清这几个关键时间点!
本文作者
赖智涛
•中国电研CVC威凯顺德公司日电部检测工程师
• 世界认证地图APP特约专家
• 邮箱:laizt@cvc.org.cn
钟诚诚
• 中国电研CVC威凯顺德公司日电部部长
•世界认证地图APP特约专家
•邮箱:zhongchch@cv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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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号指的是什么
群友提问:产品型号认证时候是A,然后生产的时候加了后缀可以不?类似这样 A(B)。
群友回答:
不可以加后缀,产品相同配件/赠品不同,在不影响证书的情况下,可以用货号区别:
产品型号:A
产品货号:B
专家回复:
群友回答得非常详细,好。
在法律上型号A和型号A(B)不是同一型号。
想了解更多问题?快来向大神们提问吧~
社群交流专区
本文作者
陈灿坤
•中国电研CVC威凯副总检测师
•世界认证地图APP特约专家
•邮箱:chenck@cvc.org.cn
往期干货
1.CCC报告的关键件清单中,有器件的CCC证书注销,是否必须换掉该器件?
2.某家电产品获取CCC证书时没被要求做EMC测试,抽检却不合格,为什么?
3.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可以申请一张CCC证书吗?
4.新版标准发布实施后,CCC自我声明什么时候要更新?一图理清这几个关键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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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型号规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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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原标题:企业如何打赢“产品型号”的保卫战?
IPRdaily导读:在本案中,涉案的“TEF6621T”在型号分类上属于前面所说的“简单型”,具备被消费者记住的客观条件,同时涉案证据表明经过原告长时间的经营,该型号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在相关产品种类上已经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指向性联系,因此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一般而言,产品型号由于缺乏显著性、唯一指向性以及不能形成固定的消费记忆而不能构成指明商品来源的标识。但是,如果产品型号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与其生产来源产生了区别于其他生产者的唯一指向性,从而具备了指明商品来源的客观基础,就可以构成《反不正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反法修订后则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下以入选2017年广东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的“TEF6621T”产品型号案为例予以说明。
基本案情
“TEF”、“TEF66**”、“TEF6621T”系原告出品的半导体系列芯片的名称,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发现被告在同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了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牟取不当利益,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出品的“TEF6621T”汽车音响芯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TEF6621T”型号经过使用已经具备区别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TEF6621T”相同的型号名称,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理分析
本案中,核心争议在于,涉案产品型号能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本案发生在反法修订前,故不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换言之,产品型号要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对于“知名商品”的证明,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案例,后文另有阐述,接下来先说说“特有名称”如何证明。本案所涉及的“产品型号”,一般是指产品上用来识别同一厂家不同系列产品的编号,一般由字母、数字或其组合构成。其中的字母和数字都含有某种特定含义。一般的产品型号并不能当然的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其原因是由产品型号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同样,在本案中,涉案的“TEF6621T”在型号分类上属于前面所说的“简单型”,具备被消费者记住的客观条件,同时涉案证据表明经过原告长时间的经营,该型号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在相关产品种类上已经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指向性联系,因此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值得补充的是,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笔者认为,这对权利人是有利的。因为在修订前,权利人除了证明名称“特有”,还需要证明商品“知名”,而修订后,权利人只需要证明名称“有一定影响”即可。在修订前,对于商品“知名”的证明任务,并不轻松。对于“知名”的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进行了明确,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商品知名的认定标准包括:1、在我国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2、被省、部级以上**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认定为名优产品;3、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久负盛名的商品;4、其他经广泛宣传,在相关市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可以看到,要构成“知名商品”非常不容易,换句话说,在反法修订前,某个商品的名称即使再“特有”,如果证明不了商品能达到“知名”的标准也白搭,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不能达到“知名”标准的“特有”商品名称在法律保护上出现了盲区。而修订后的反法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替换以“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使得保护的范围更为合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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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商品型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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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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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这样的:
亚利认为,采购文件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评审专家坚持重新采购是合理合法的。在本案例中,我们需要搞清:什么是规格?什么是型号?规格和型号有什么区别?
经查,“规格”通常是指生产的成品或者使用的原材料等规定的质量标准,反映某一类物品的共性特征。“型号”是指产品标签上的编号,是用来识别产品的识别码,反映某一类物品的个性特征。比如,我们要采购0.5mm的原子笔,一般来说0.5mm就是原子笔的技术规格。但除了0.5mm技术规格外,原子笔还有其他技术规格,如0.7mm、1.0mm。而且,0.5mm技术规格的笔,除了原子笔,还有其他系列产品,如碳素笔。“规格”反映的是采购标的的质量标准。“型号”为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所专有,不同供应商的不同产品,编号、识别码是不同的,同一供应商的不同产品,编码也是不一样的。这就意味着:型号是产品特有的,就像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亚利认为,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中填写“规格或型号”。对此,供应商可以只填写“规格”,也可以只填写“型号”。填写“规格”的,只能说明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质量标准作出了响应,但供应商具体以什么型号的产品去响应则不得而知。如采购一批3吨的叉车,供应商填写“规格”3吨。但作为一类产品叉车一般都有一个家族,多款叉车中每款叉车的价格自然不同;而且还有油电之分。如果项目继续评审,按照供应商填写的规格确定了一家中标供应商,最后供应商很有可能拿满足规格的低等次且价廉的产品去履约。
本案例中,由于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仅填写了产品的“规格”或者仅填写了“型号”,使得评审专家无法获悉产品的“型号”或者“规格”,属于投标文件中重大缺陷。但是项目已经开标,如果允许供应商补充说明“型号”或者“规格”,供应商很可能会利用澄清、说明的机会,调整投标方案,这是不合规的,也对其他投标人显失公平。且投标标的的“型号”、“规格”,涉及投标报价,是实质性内容,不属于可以澄清、说明的范畴。因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继续评标会给后续合同签订履行埋下隐患。依据法律规定,专家只能停止评标,采购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那么,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产品规格型号,可以吗?亚利认为不可行。法律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亚利在此分享一个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修改产品型号被处罚的案例。某省一高校实验室多媒体设备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应采购人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产品变更协议》:将该项目部分采购标的云终端系统由A供应商产品的规格型号变更为B供应商产品的规格型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最终中标供应商被罚款3.5万余元,采购人也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那么,招标文件对产品的规格、型号进行要求,到底应该怎么规定呢?“规格”?“型号”?“规格或型号”?“规格型号?”这四种表述中,哪种才合适?亚利调查了解到,大多数人认为四种描述都可以,其中不乏从业多年的专职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属于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亚利认为,招标文件在设置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事项及要求时应与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保持一致,应当设置为产品的“规格型号”,这样既反映采购标的的质量标准特征,又能反映供应商的产品特征。如投标的原子笔“规格型号”为0.5mm、G-0013。0.5mm为原子笔的“规格”,G-0013为投标供应商原子笔的“型号”。
亲爱的**采购同行,亚利发现多年以来在各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采购投诉和监督检查案例中,一半以上都是由采购文件引发的。各位同行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应该做到什么?规避什么呢?由我和曹石林老师合著的《采购文件编制指南》(之二)一书,经过半年的精雕细琢,近期再版重印,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