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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号是什么意思(商品型号是什么意思怎么写)

2024-04-02 13:01:33 来源:阿帮个性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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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品型号是啥
  2. 商品的型号和货号各指什么
  3. 商品型号怎么填写
  4. 商品型号是什么样子的
  5. 什么叫商品型号
  6. 商品的型号是什么意思
  7. 商品型号怎么填
  8. 商品型号是什么意思怎么写

商品型号是啥

化妆品型号就跟人的身份证号一样,只有唯一一个,是用来防盗版跟假货的。如果你要辨别真伪,只要上相关的网站,输入型号,存在即是真品,不存在即是假货。

商品的型号和货号各指什么

那个是他的内部代号。具体来说对于用户没有什么意义的。但是对于厂家而言,那就是对于产品的区别。当然它的这个代号还有其他的含义:包括产品的系列或者产品的开发者之类的信息也在这里面。比如产品的批发型号,一般是**(字母)日期再加上序号。说白了,对于用户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就像一个人的名字一样。对于外人来说没有意义,你看到这个名字知道是这个人就完事了。但对于他自己来说,这个名字可能包含他父母他的一些期望在里面。是这样吧。

商品型号怎么填写

题一:产品型号是什么意思?产品型号是指生产厂家对生产的不同规格同一类型产品,用数字或字母分别标记,以利于区分的一种代码触如:家用空调器的命名按照国家标准,产品型号大致可分为8个部分,其含义如下:第1个字母表示产品代号(家用房间空调器用字母K表示);第2个字母表示气候类型(一般为T1型,T1型所环境最高温度为43C,T1型代号省略);第3个字母表示结构形式代号(空调器按结构形式分为整体式和分体式,歙械空调器又分为窗式和移动式,代号分别为:分体式-F窗式-C移动式-Y);第4个字母表示功能代号(空调器按功能主要分为单冷型、热泵型及电热型代号分别为R、D变频式代号为P、BP);第5个字母表示规格代号(额定制次序量,用***数字表示,空调器制冷量在10000W以下的,其单位为100W;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0000W时,其单位为1000W);第6个字母表示整体式结构分类代码或分体式室内机组结构分类代号(室内机组结构分类为吊顶式、壁挂式、落地式、天井式、嵌入式等,其代号分别为D、G、L、T、Q等);第7个字母表示室外机组结构代号(室外机组代号为W);第8个字母表示工厂设计序号和特殊功能代号等,允许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或***数字表示;下面以格力空调器为例,作简单的说明:KFR-50LW/E(5052LA),其中K表示房间空调器,F表示分体式,R表示热泵型,50表示冷量是5000W,L表示落地式,W表示室外机,E表示冷静王系列产品,LA表示灯箱面板,52表示工厂设计序号。题二:商品型号指的是什么型号是指生产厂家对生产的不同规格同一类型产品,用数字或字母分别标记,以利于区分的一种代码。题三:商品规格是什么意思商品规格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1、商品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质量的某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强度、尺寸、色泽等.商品等级是指同类商品按其规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规格、等级都是以标的形式出现的题四:写产品规格是什么意思5分产品规格指的是产品的体积:长,宽,高。题五:产品型号是什么意思就是产品规格,比个例子:沐森乐生根(5L*4桶;300ml*12瓶)沐森复活因子大树吊袋液(1000ml*20袋;300ml*12瓶)题六:什么是产品代号,与产品型号有什么区别?产品代号是产品这个谢列的序列好,型号是产品、级别,升级型号题七:什么是产品编号和型号产品编号是每一个产品出场时的编码,用来区别每个产品的唯一性,就像人的身份证号码;型号是这一批产品的统一名字,根据模具、配置不同对这一批产品的命名题八:商品型号是什么意思比如说手机,红米闹腾2就没有红米闹腾3好题九:商品规格指的是什么?商品规格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1、商品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质量的某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强度、尺寸、色泽等.商品等级是指同类商品按其规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规格、等级都是以标准的形式出现的希望能解决您的题。题十:产品型号是什么意思啊跟人一样,人是身份证,产品也有身份证

商品型号是什么样子的

在探索电气设备的世界时,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技术规格和标准,它们对于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效率至关重要。其中,施耐德电气(SchneiderElectric)的IAC(InternalArcClassification)产品规格就是一个关键指标。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了解IAC规格的意义、重要性以及施耐德电气如何通过这些规格确保其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什么叫商品型号

规格型号:是反映商品性质、性能、品质等一系列的指标,一般由一组字母和数字以一定的规律编号组成。如品牌、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大小(尺寸、重量)等。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要规范准确详尽,这样才能够保证归类准确、统计清晰。扩展资料:1、规格的使用通常是:产品具有相同的名称(包括商品名)和相同的使用目的,但在不同的使用场合,如使用对象或使用条件等发生变化时,需要根据使用场合和条件的不同,依据产品的特定技术指标进行选择性使用,而这种特定的技术指标已经通过技术标准或文件进行了事先的约定;不同功用产品的规格即使表示的代号一样,但也无可比性。规格若在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得到体现时,生产厂商应遵照执行,如果没有,生产厂商也可以在自已的技术文件中进行规定。2、型号的使用通常是:以产品的一种或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特性为主,对产品作出的代号性的表示,不同型号产品的功用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相同功用的产品对于不同的生产厂商而言也可以使用不同的型号,即使技术参数完全相同,但不同厂家的型号可以不同。另一种情况:对于同一生产商,功用相同而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通常其型号的使用必须遵守事先制订好的技术文件中约定的准则。这种情况下,每一型号产品的基本功用(或声明用途)必须是相同的,但可以基于配置和附件等诸方面的不同,在产品的附加和扩展功能上可以存在区别。通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不强行规定产品的通用型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格型号

商品的型号是什么意思

产品型号指的是产品上用来识别产品的编号。产品型号是指生产厂家对生产的不同规格同一类型产品,用数字或字母分别标记,以便区分的一种代码。即产品型号是一批产品的统一名字,是根据模具、配置等不同对这一批产品的命名。产品型号通常是厂家在产品设计生产前直接定设定并按一定的编制原则编制的。不同的产品,其产品型号不同,产品型号名也不同。

商品型号怎么填

审校丨孙大勇

编辑丨刘孝璇

供稿丨周 芮

出品丨知识产权参阅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2)民申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7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诗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碎存。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诗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碎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宝凯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存。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保定市冀中电源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窦宝铭,该厂厂长。

 

申请再审人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司(原深圳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宝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宝凯公司)、一审被告保定市冀中电源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法院关于河北宝凯公司生产的“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为知名商品的认定错误。2.二审法院关于“BK”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为河北宝凯公司专有型号的认定错误。“BK”作为低压电器产品型号被诸多生产者、销售者使用,河北宝凯公司对该型号没有专用权。3.“BK”是产品型号,不是河北宝凯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二审法院关于“BK”为河北宝凯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错误。4.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河北宝凯公司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对产品的购买者产生误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情形。(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法院认为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使用了河北宝凯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适用法律错误。2.深圳宝凯公司使用的“宝凯”字号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合法注册,深圳宝凯公司对该字号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二审判决判令停止使用该字号于法无据。3.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合法生产、销售商品,主观上没有侵害河北宝凯公司的意思,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河北宝凯公司也没有因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二审判决判令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赔偿河北宝凯公司9万元于法无据。4.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宣传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审判决判令停止宣传于法无据。综上,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河北宝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河北宝凯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深圳宝凯公司已于2011年11月更名为“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司”,其仍以“深圳宝凯电器有限公司”的名义提出再审申请应为无效申请,应视为未提出再审申请。2.河北宝凯公司生产的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为知名商品。从河北宝凯公司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及国内诸多重大工程选用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的事实,可知河北宝凯公司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3.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为河北宝凯公司专有产品型号。低压电器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进行强制认证的工业产品,产品型号已成为识别和选择低压电器产品品种和规格的基本标识。低压电器产品型号实行注册管理,行业协会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依一定的编制、命名规则对其进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确保注册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的唯一性,并进行公示,同时禁止冒用,从而使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产生识别性特征,以区别不同的生产者。4.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河北宝凯公司的BKM1、BKW5等产品型号在行业内及相关消费者心中已实际与河北宝凯公司的特定产品紧密联系,具有了在型号以外更深一步标识特定商品的意义,成为区分河北宝凯公司与其他低压电器产品公司同类商品的重要商业标识。5.企业字号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深圳宝凯公司于2009年3月成立,而河北宝凯公司早在1997年8月就已成立,故河北宝凯公司对其企业字号“宝凯”享有在先权利。6.深圳宝凯公司属于没有生产资质、没有经营场地的皮包公司,其进行工商登记的目的就是利用与河北宝凯公司名称的相仿,并通过仿冒河北宝凯公司的产品型号,以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

本院审查查明,河北宝凯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日,万顺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4日,深圳宝凯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3日。万顺公司与深圳宝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蒋诗民。

2011年10月28日,“深圳宝凯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获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准,变更为“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结合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和河北宝凯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深圳宝凯公司对本案提起再审申请是否适格;河北宝凯公司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BK”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低压电器产品上使用型号“BK”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宝凯公司使用“宝凯”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深圳宝凯公司对本案提起再审申请是否适格

企业法人仅仅发生名称变更,其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享有或承担。深圳宝凯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向本院提交了其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并明确表达了其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的意愿和理由,故河北宝凯公司关于深圳宝凯公司再审申请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河北宝凯公司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BK”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河北宝凯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日,十多年来一直从事低压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曾获得河北市场争创质量无投诉先进单位、保定市2004年度信用企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颁发的“打假保名优重点保护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其生产的“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被河北省技术监督*列为地方名优三大保护产品之一,并获得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颁发的“推荐品牌证书”。综合以上事实,可知河北宝凯公司的“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销售时间长、销售范围广、质量优良,在低压电器产品领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行业信誉。因此,可以认定河北宝凯公司生产的“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型号仅仅起到说明、概括商品本身性质、特点,从而对商品进行分类的作用,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具有指代商品名称的功能。但是,在本案中,由于低压电器产品是涉及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用电安全的重要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在2003年4月22日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关于对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予以保护的请示》所作的答复中明确,低压电器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低压电器产品的型号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标注,假冒或者滥用低压电器产品型号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低压电器产品企业就其研发生产的每一种类低压电器产品,都需要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同时,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批准实施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管理办法》,还应当向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通用低压电器分会提出申请,按照一定的命名规则办理产品型号登记,并予以公示,以确保产品型号的唯一性。因此,在低压电器产品领域,不同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以及同一企业研发生产的不同类型产品,都会有不同的产品型号。低压电器产品型号的登记公示制度,使得产品型号实际上具有了区别产品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的功能。本案中,河北宝凯公司经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通用低压电器分会审核批准,取得了BKM1、BKW5、BKM3、BKM3L、BKM3ZF、BKC1等“BK”系列低压电器产品型号的登记证书,所述产品型号中的“BK”为河北宝凯公司的企业代码,其后的字母和数字为特定的产品类型代码。因此,在低压电器产品领域,产品型号“BK”表示该产品是河北宝凯公司研发生产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BK”因而同时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的功能。并且,这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功能的显著性特征,因河北宝凯公司对“BK”型号的多年商业使用及取得的良好行业信誉而不断得到强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因此,二审判决关于河北宝凯公司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BK”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并无不当。

(三)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低压电器产品上使用型号“BK”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在低压电器产品领域,产品型号与特定生产企业的特定产品一一对应,具有唯一性,因而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低压电器产品上使用“BK”型号,不可避免地会使购买者误认为该产品是河北宝凯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从而造成混淆。此外,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作为生产、销售低压电器产品的企业,应当了解行业规则,并负有申请、登记、使用自己的产品型号的义务。因此,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关于其“主观上没有侵害河北宝凯公司的意思,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河北宝凯公司也没有因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低压电器产品上使用型号“BK”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深圳宝凯公司使用“宝凯”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河北宝凯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在其多年的商业经营中,曾多次获得省级、国家级的荣誉称号,在低压电器行业领域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深圳宝凯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作为低压电器企业,深圳宝凯公司在行业领域内不是积极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而是直接将河北宝凯公司的字号“宝凯”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予以注册,同时在其生产的低压电器产品上使用河北宝凯公司申请、登记的产品型号“BK”,易使相关消费者对低压电器产品的生产厂家河北宝凯公司与深圳宝凯公司产生误认或认为二者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因此,深圳宝凯公司使用“宝凯”作为企业字号对河北宝凯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深圳宝凯公司关于其对“宝凯”字号享有合法使用权,二审判决判令停止使用该字号于法无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罗  霞

代理审判员:郎贵梅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张  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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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号是什么意思怎么写

规格型号:是反映商品性质、性能、品质等一系列的指标,一般由一组字母和数字以一定的规律编号组成。如品牌、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大小(尺寸、重量)等。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要规范准确详尽,这样才能够保证归类准确、统计清晰。

扩展资料:

1、规格的使用

通常是:产品具有相同的名称(包括商品名)和相同的使用目的,但在不同的使用场合,如使用对象或使用条件等发生变化时,需要根据使用场合和条件的不同,依据产品的特定技术指标进行选择性使用,而这种特定的技术指标已经通过技术标准或文件进行了事先的约定;不同功用产品的规格即使表示的代号一样,但也无可比性。

规格若在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得到体现时,生产厂商应遵照执行,如果没有,生产厂商也可以在自已的技术文件中进行规定。

2、型号的使用

通常是:以产品的一种或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特性为主,对产品作出的代号性的表示,不同型号产品的功用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相同功用的产品对于不同的生产厂商而言也可以使用不同的型号,即使技术参数完全相同,但不同厂家的型号可以不同。

另一种情况:对于同一生产商,功用相同而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通常其型号的使用必须遵守事先制订好的技术文件中约定的准则。

这种情况下,每一型号产品的基本功用(或声明用途)必须是相同的,但可以基于配置和附件等诸方面的不同,在产品的附加和扩展功能上可以存在区别。通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不强行规定产品的通用型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格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