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电铃型号(矿用电铃型号字母DLB各代表什么)
煤矿电铃怎么连接
隔爆型声光组合电铃接线原理图及接法:
不同厂家接法可能在细节处会有所不同,但都是按照原理来接的。
扩展资料:
声光组合电铃的相关要求规定:
1、矿用隔爆型声光组合电铃适用于具有爆炸性气体(甲烷)混合物的煤矿井下,在交流50Hz、电压36V或127V的供电网路中,以声光信号就地表达或远距离传送警示性信息。
2、BAL2-36(127)G矿用隔爆型声光组合电铃的技术参数:型号:BAL2-36(127)G;额定电压:36v、127v;额定电流:0.9A、0.35A;额定电源频率:50HZ;光信号传送半径:150m;音响半径:150m。
3、适用于具有爆炸性气体(甲烷)混合物的煤矿井下,在交流50Hz、电压36V或127V的供电网路中,以声光信号就地表达或远距离传送警示性信息。接受信号开关、控制按钮的信号,发出断续或连续的音响,作信号联络或警示之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BAL2-36(127)G矿用隔爆型声光组合电铃
矿用电铃实物图接线视频
电铃的符号如下:电铃是利用电磁铁的特性,通过电源开关的反复闭合装置来控制缠绕在主磁芯线圈中的电流通断形成主磁路对弹性悬浮磁芯的磁路吸合与分离交替变化,使连接在弹性悬浮磁芯上的电锤在铃体表面产生振动并发出铃声的机器,电铃可以去告知人们工作学习时间的长短预定。电流的磁效应的定义奥斯特发现,任何通有电流的导线,都可以在其周围产生磁场的现象,称为电流的磁效应。非磁性金属通以电流,却可产生磁场,其效果与磁铁建立的磁场相同。在通电流的长直导线周围,会有磁场产生,其磁感线的形状为以导线为圆心一封闭的同心圆,且磁场的方向与电流的方向互相垂直。
煤矿电铃说明书
BAL1-127(36)煤矿用隔爆型电铃主要使用在煤矿井下具有甲烷和煤尘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场合。
煤矿电铃工作原理及接线图
KXT23型数显通信声光信号装置声光信号装置KXT23型数显信号装置数显通信信号装置KXT23型通信声光信号装置一、产品用途该产品结构为隔爆兼本安型设计。采用单片微控制器及调制解调技术,仅需一条四芯信号电缆,即能实现发出声、光信号、单工对讲、自动区分多水平、二级传送、安全灯控制等功能。技术领先、设计合理、一机多用。该产品2004年通过了省级鉴定,各项性能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可应用于皮带机巷和绞车运输巷作为联络信号使用,是目前煤矿井下电磁式电铃,组合电铃理想的更新换代产品.二、功能特点发出声光信号数显打点数功能安全灯自动控制功能对讲呼叫功能多水平位置数显功能自动实现二级传送功能打点信号电压输出功能三、技术参数额定工作电压:AC127V本安输出最高电压:DC9.2C本安输出最大电流:860mA电压适应能力:75%-110%联机台数:≤8台铃音声强:≥85dB环境湿度:≤95%含有甲烷的性气体及煤尘的环境曲阜华强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隔爆兼本安型矿用通讯声光信号器隔爆兼本安型通讯声光信号器矿山运输语言声光信号器矿用本安型声光信号器矿用本安型语言声光信号箱矿用本质安全型声光信号语音箱矿用隔爆兼本安型声光信号装置矿用隔爆兼本安型数显通讯声光信号器矿用隔爆型组合声光信号器矿用隔爆型组合式声光信号电铃矿用隔爆型组合式声光信号装置矿用声光信号器矿用声光信号通讯装置声光信号语言报警器行车声光信号装置行车声光信号装置控制器行车声光信号装置显示箱语言声光信号器运输声光信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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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五小电器所指:按钮、打点器、电铃、两通三通四通接线盒、红灯照明灯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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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源指示灯红色在右(断电),绿色在左(合闸),红色(断电)按钮在绿
一、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介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包括设备、材料、安全仪器仪表等)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其安全标志后才能生产、销售,矿山才能采购、使用。 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采购、使用的标识和凭证,也是**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设备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抓手和依据。 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标识和安全标志证书组成。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M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KA。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在设备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证书包含持证人、生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安全标志编号、安全标志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安全标志只能在其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出延续申请,经履行规定的合格程序后,可延续使用安全标志。 经过30年不断发展完善,安全标志管理已有机融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成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的重要前置手段,在防范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二、安全标志历史沿革
我国是采矿大国,也是矿山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矿山尤其是煤矿基本为地下开采,地质条件复杂,瓦斯、水、火、粉尘、矿压等致灾因素严重威胁矿山安全生产。基于矿山生产条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矿山装备材料对安全生产的特殊重要性,为保证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在科学分析总结矿山安全生产客观需求和客观规律、深刻汲取重特大事故教训、吸纳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1990年开始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度。 1990年,国家能源部下发《关于煤矿用设备材料执行安全标志的通知》(能源技〔1990〕690号),要求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并出台《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和《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类产品第一批执行安全标志产品目录》,6类产品纳入安全标志管理。 1992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煤矿安全规程》,其中第6条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 1999年,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井下部分)共11类,并要求范围内的进口产品,同样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下发《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及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煤安监技装字〔2001〕68号),明确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必须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下发《关于发布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识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调整为12大类、118个小类。 2002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下发《关于发布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建立健全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程序。 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下发《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拓展至金属非金属矿山。 2006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其中4.7规定: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007年,安全标志相关技术问题研究纳入“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11〕30号),进一步明确安全标志工作体系各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2012年,安全标志综合管理系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发改投资〔2012〕611号)。 2013年,***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强调“煤矿使用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014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016年,新修订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十条规定: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2017年,矿用装备安标溯源管控支撑服务系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安监总规划〔2017〕70号)。
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
隔爆型负荷开关
隔爆型馈电开关
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
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隔爆型配电装置
隔爆型电控装置
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隔爆型控制按钮
防爆电源断电器
隔爆型接线盒
防爆电缆连接器
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
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
隔爆型交流电动机
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
潜水电泵
煤水泵
泥浆泵
渣浆泵
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5.其它防爆电器
隔爆型电度表
磁性传感器
激光指向仪
隔爆型电磁阀
防爆照(摄)相机
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
安全帽灯
报警矿灯
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它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
煤矿许用炸*(含:乳化炸*、铵梯炸*、水胶炸*、硝铵炸*等)
煤矿许用雷管
煤矿许用导爆索
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
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
防爆信息传输装置
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
隔爆型电铃
隔爆型打点器
防爆信号通讯机
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
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
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
钻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
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
刮板输送机
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
2.提运设备
人车(斜井、平巷)
矿车(含:连接链、插销)
煤矿用绞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连接装置
防坠器
斜井防跑车装置
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示器等)
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15及以下)
*部通风机
风速仪表
风速传感器
除(降)尘装置
粉尘采样器
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煤矿用阻燃电缆
隔爆水袋(槽)
煤矿用塑料网假顶
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气体检测管
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
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
氧气检测仪器仪表
其它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
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
井下分站
直流稳压电源
风电甲烷闭锁装置
甲烷断电仪
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
电力监测系统
运输监控系统
自然火灾监测系统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4.其它安全装置
紧急闭锁开关
远程控制器
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
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
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
气垛支架
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
切顶支柱
摩擦支柱
金属顶梁
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矿用液压推溜器
乳化液泵
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采煤机(含:电控装置)
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一、矿用高低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装置
变压器
电机
保护装置
二、矿井排水设备
主水泵
三、提升、运输设备
1.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
矿用提升机、矿用绞车
人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
2.运输设备
轨道运输设备(含电机车、梭车、矿车、矿车及连接件)
连续运输设备(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及偶合器)
无轨运输设备(含地下运矿车、地下铲运机)
四、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主通风机及辅助设备
*部通风机
辅助通风机
除(降)尘装置
五、采掘及支护设备
1.钻孔机械
电动、液动、气动钻机(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2.支护设备
混凝土喷射机
锚杆(索)及安装装置
3.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六、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
1.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2.矿用传感器
3.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4.通讯设备
有(无)线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七、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
矿用电缆
矿用输送带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非金属管材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八、应急救援设备
井下灭火装置
救灾通讯设施、设备
自救器、呼吸器等
五、矿用设备安全使用
1.提升系统选用变频调速装置应注意的问题
变频调速装置能实现电动机的软起动、软停车、具有减少机械冲击、减轻对电网的冲击等诸多优点,越来越多的提升机系统选用变频调速装置。但目前变频调速装置的工作特性有二象限运行和四象限运行之分,只有四象限运行的变频调速装置能用于提升系统,否则可能带来系统隐患,因此,矿井提升机系统选用变频调速装置时,应选择具有四象限工作特性的变频器。 为方便矿山用户合理选用变频调速装置,安标国家中心对已获得安全标志具备四象限工作特性的变频调速装置在安全标志网站上进行了明确标注,供矿山用户选用参考,在变频调速装置安全标志证书中也将注明其工作特性。
2.防爆电气设备维修注意事项
一、防爆电气的维修原则上,应由该产品制造商进行维修。如使用单位自行维修时,建议应在征得产品制造商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方承担产品维修后的相关责任。 二、防爆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掌握、熟悉防爆电气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与维修。 三、维修单位应具备维修的装备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装置。 四、应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维修计划,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和维修。 五、防爆电气设备维修必须按GB3836.13要求进行,防爆设备维修后,应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并满足GB3836规定中的防爆型式标准的要求。 六、维修后的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隔爆型电气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一、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可以在煤矿井下使用,其防爆标志为ExdI。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要求的工作条件,安装、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 二、验收时应核对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铭牌中反映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及地址等)一致,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应取得安全标志的配套件是否具有有效安全标志,产品安全警示牌板是否齐全、清晰、完整。 三、体积大于2000cm3、外壳材质是铸铁的隔爆型电气设备,不得用于采掘工作面。 四、下井前需检查产品隔爆参数:隔爆面长度、隔爆面粗糙度、隔爆面间隙(隔爆面的间隙应在盖好盖板后或关上门后进行检查测量)、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在最苛刻条件下,接线后是否还满足要求)、引入装置(橡胶圈是否符合要求)等,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投入使用。 五、凡是有内、外接地的产品,必须完好接地。 六、有保护功能的电气设备,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的参数调整保护整定值。 七、在使用前,应检验产品保护功能是否正常,动作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显示是否正确,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严禁带电开盖”或“断电××分钟后方可开盖”等警示要求操作,不得带电检修、搬迁防爆电气设备。
4.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一、矿用本质安全型设备可以在煤矿井下使用,其防爆标志为ExibI或ExiaI。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要求的工作条件,安装、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产品。 二、验收时应核对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铭牌中反映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及地址等)一致;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与本产品关联的部件是否具有有效安全标志,且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一致;产品安全警示牌板是否齐全、清晰、完整。 三、对本质安全关联系统(如安全监控系统、人员管理系统、电力监测系统等)验收时,应核对是否具有系统整体安全标志,系统的实际组成部件是否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一致,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等。 四、在使用前,应检查产品保护功能是否正常,动作是否可靠。应测量该产品的工作电压、工作电流是否符合说明书要求的参数。确定该产品的关联设备或配接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正确接线。 五、不得将地线做本质安全电路回路(接地保护除外)。 六、产品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本质安全型产品的关联设备、配接设备,否则会改变产品的本安性能,造成产品失爆。产品制造商改变关联或配接设备时,必须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重新审查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七、在使用和维修本质安全型产品时,“不得改变本安和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及其参数”。对本质安全型产品的改造只能由产品制造商进行,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产品使用注意事项
应遵守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和隔爆型电气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6.如何查询矿用产品有无安全标志
可在安标查询平台上按照企业、产品名称型号等信息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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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电铃的公用线接法
一、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介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包括设备、材料、安全仪器仪表等)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其安全标志后才能生产、销售,矿山才能采购、使用。 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采购、使用的标识和凭证,也是**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设备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抓手和依据。 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标识和安全标志证书组成。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M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图形符号为KA。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在设备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证书包含持证人、生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安全标志编号、安全标志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安全标志只能在其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出延续申请,经履行规定的合格程序后,可延续使用安全标志。 经过30年不断发展完善,安全标志管理已有机融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成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的重要前置手段,在防范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二、安全标志历史沿革
我国是采矿大国,也是矿山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矿山尤其是煤矿基本为地下开采,地质条件复杂,瓦斯、水、火、粉尘、矿压等致灾因素严重威胁矿山安全生产。基于矿山生产条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矿山装备材料对安全生产的特殊重要性,为保证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在科学分析总结矿山安全生产客观需求和客观规律、深刻汲取重特大事故教训、吸纳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1990年开始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度。 1990年,国家能源部下发《关于煤矿用设备材料执行安全标志的通知》(能源技〔1990〕690号),要求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并出台《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和《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类产品第一批执行安全标志产品目录》,6类产品纳入安全标志管理。 1992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煤矿安全规程》,其中第6条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 1999年,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井下部分)共11类,并要求范围内的进口产品,同样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下发《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及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煤安监技装字〔2001〕68号),明确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必须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下发《关于发布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识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调整为12大类、118个小类。 2002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下发《关于发布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建立健全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程序。 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下发《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拓展至金属非金属矿山。 2006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其中4.7规定: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007年,安全标志相关技术问题研究纳入“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11〕30号),进一步明确安全标志工作体系各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2012年,安全标志综合管理系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发改投资〔2012〕611号)。 2013年,***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强调“煤矿使用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014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016年,新修订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十条规定: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2017年,矿用装备安标溯源管控支撑服务系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安监总规划〔2017〕70号)。
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
隔爆型负荷开关
隔爆型馈电开关
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
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隔爆型配电装置
隔爆型电控装置
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隔爆型控制按钮
防爆电源断电器
隔爆型接线盒
防爆电缆连接器
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
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
隔爆型交流电动机
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
潜水电泵
煤水泵
泥浆泵
渣浆泵
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5.其它防爆电器
隔爆型电度表
磁性传感器
激光指向仪
隔爆型电磁阀
防爆照(摄)相机
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
安全帽灯
报警矿灯
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它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
煤矿许用炸*(含:乳化炸*、铵梯炸*、水胶炸*、硝铵炸*等)
煤矿许用雷管
煤矿许用导爆索
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
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
防爆信息传输装置
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
隔爆型电铃
隔爆型打点器
防爆信号通讯机
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
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
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
钻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
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
刮板输送机
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
2.提运设备
人车(斜井、平巷)
矿车(含:连接链、插销)
煤矿用绞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连接装置
防坠器
斜井防跑车装置
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示器等)
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
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15及以下)
*部通风机
风速仪表
风速传感器
除(降)尘装置
粉尘采样器
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煤矿用阻燃电缆
隔爆水袋(槽)
煤矿用塑料网假顶
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气体检测管
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
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
氧气检测仪器仪表
其它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
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
井下分站
直流稳压电源
风电甲烷闭锁装置
甲烷断电仪
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
电力监测系统
运输监控系统
自然火灾监测系统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4.其它安全装置
紧急闭锁开关
远程控制器
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
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
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
气垛支架
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
切顶支柱
摩擦支柱
金属顶梁
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矿用液压推溜器
乳化液泵
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采煤机(含:电控装置)
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一、矿用高低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装置
变压器
电机
保护装置
二、矿井排水设备
主水泵
三、提升、运输设备
1.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
矿用提升机、矿用绞车
人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
2.运输设备
轨道运输设备(含电机车、梭车、矿车、矿车及连接件)
连续运输设备(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及偶合器)
无轨运输设备(含地下运矿车、地下铲运机)
四、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主通风机及辅助设备
*部通风机
辅助通风机
除(降)尘装置
五、采掘及支护设备
1.钻孔机械
电动、液动、气动钻机(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2.支护设备
混凝土喷射机
锚杆(索)及安装装置
3.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六、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
1.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2.矿用传感器
3.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4.通讯设备
有(无)线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七、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
矿用电缆
矿用输送带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非金属管材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八、应急救援设备
井下灭火装置
救灾通讯设施、设备
自救器、呼吸器等
五、矿用设备安全使用
1.提升系统选用变频调速装置应注意的问题
变频调速装置能实现电动机的软起动、软停车、具有减少机械冲击、减轻对电网的冲击等诸多优点,越来越多的提升机系统选用变频调速装置。但目前变频调速装置的工作特性有二象限运行和四象限运行之分,只有四象限运行的变频调速装置能用于提升系统,否则可能带来系统隐患,因此,矿井提升机系统选用变频调速装置时,应选择具有四象限工作特性的变频器。 为方便矿山用户合理选用变频调速装置,安标国家中心对已获得安全标志具备四象限工作特性的变频调速装置在安全标志网站上进行了明确标注,供矿山用户选用参考,在变频调速装置安全标志证书中也将注明其工作特性。
2.防爆电气设备维修注意事项
一、防爆电气的维修原则上,应由该产品制造商进行维修。如使用单位自行维修时,建议应在征得产品制造商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方承担产品维修后的相关责任。 二、防爆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掌握、熟悉防爆电气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与维修。 三、维修单位应具备维修的装备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装置。 四、应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维修计划,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和维修。 五、防爆电气设备维修必须按GB3836.13要求进行,防爆设备维修后,应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并满足GB3836规定中的防爆型式标准的要求。 六、维修后的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隔爆型电气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一、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可以在煤矿井下使用,其防爆标志为ExdI。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要求的工作条件,安装、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 二、验收时应核对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铭牌中反映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及地址等)一致,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应取得安全标志的配套件是否具有有效安全标志,产品安全警示牌板是否齐全、清晰、完整。 三、体积大于2000cm3、外壳材质是铸铁的隔爆型电气设备,不得用于采掘工作面。 四、下井前需检查产品隔爆参数:隔爆面长度、隔爆面粗糙度、隔爆面间隙(隔爆面的间隙应在盖好盖板后或关上门后进行检查测量)、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在最苛刻条件下,接线后是否还满足要求)、引入装置(橡胶圈是否符合要求)等,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投入使用。 五、凡是有内、外接地的产品,必须完好接地。 六、有保护功能的电气设备,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的参数调整保护整定值。 七、在使用前,应检验产品保护功能是否正常,动作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显示是否正确,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严禁带电开盖”或“断电××分钟后方可开盖”等警示要求操作,不得带电检修、搬迁防爆电气设备。
4.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一、矿用本质安全型设备可以在煤矿井下使用,其防爆标志为ExibI或ExiaI。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要求的工作条件,安装、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产品。 二、验收时应核对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铭牌中反映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及地址等)一致;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与本产品关联的部件是否具有有效安全标志,且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一致;产品安全警示牌板是否齐全、清晰、完整。 三、对本质安全关联系统(如安全监控系统、人员管理系统、电力监测系统等)验收时,应核对是否具有系统整体安全标志,系统的实际组成部件是否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的一致,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等。 四、在使用前,应检查产品保护功能是否正常,动作是否可靠。应测量该产品的工作电压、工作电流是否符合说明书要求的参数。确定该产品的关联设备或配接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正确接线。 五、不得将地线做本质安全电路回路(接地保护除外)。 六、产品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本质安全型产品的关联设备、配接设备,否则会改变产品的本安性能,造成产品失爆。产品制造商改变关联或配接设备时,必须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重新审查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七、在使用和维修本质安全型产品时,“不得改变本安和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及其参数”。对本质安全型产品的改造只能由产品制造商进行,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产品使用注意事项
应遵守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和隔爆型电气设备使用注意事项。
6.如何查询矿用产品有无安全标志
可在安标查询平台上按照企业、产品名称型号等信息进行查询。
矿用电铃的接法
矿用电铃一共有三根进线,有两根是电源线,一根是公共线,它平时不带电,当按下电铃按钮时,公共线才有电,从而带动另一个电铃发出声光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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