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灯头型号(led灯头规格型号)
led灯型号含义
LED路灯灯头参数是指LED路灯的灯头规格和参数,包括灯头类型、功率、电压、光通量等。下面将详细介绍LED路灯灯头参数。
首先,灯头类型是指LED路灯的灯头接口类型,常见的有E27、E40、GU10等。不同类型的灯头适用于不同的灯具安装方式和需求。
其次,功率是指LED路灯的电功率,一般以瓦(W)为单位。功率越大,LED路灯的亮度越高,但也会消耗更多的电能。常见的LED路灯功率有10W、20W、30W等。
第三,电压是指LED路灯的工作电压,一般有220V、110V等。不同地区的电网电压标准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电压。
第四,光通量是指LED路灯的光输出量,以流明(lm)为单位。光通量越大,表示LED路灯的亮度越高。常见的LED路灯光通量有1000lm、2000lm、3000lm等。
此外,LED路灯灯头参数还包括色温、色彩指数等。色温是指LED路灯发出的光的颜色,常见的有暖白光(2700K-3500K)、自然白光(4000K-4500K)和冷白光(6000K-6500K)等。色彩指数是指LED路灯还原物体真实颜色的能力,一般以Ra值表示,Ra值越高,表示颜色还原能力越好。
最后,LED路灯灯头参数还包括寿命、防护等级等。LED路灯的寿命一般以小时(h)为单位,常见的有50000h、100000h等。防护等级是指LED路灯的防水、防尘等级,常见的有IP65、IP66等。
综上所述,LED路灯灯头参数包括灯头类型、功率、电压、光通量、色温、色彩指数、寿命、防护等级等。根据实际需求和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LED路灯灯头参数,可以提供更好的照明效果和使用体验。
led灯头规格型号
灯头的型号。e27是指直径是27mm的螺口灯头,普通灯泡一般都采用e27灯头,e27灯头的LED球泡可以直接代替e27灯头的普通白炽灯。
常用的灯泡螺纹代号就是E27,灯头大径26.15~26.45,灯头小径23.96~24.26。灯口大径26.55~26.85,灯口小径24.36~24.66。单位是mm。
螺旋式灯座代号,字母E表示爱迪生螺纹的螺旋灯座,“E”后的数字表示灯座螺纹外径的整数值,螺旋灯座与灯头配合的螺纹,应符合GB1005-67《灯头和灯座用螺纹》的规定。
所有试验应采用额定电压进行。如果灯上只标有电压范围,则应采用该电压范围的平均值进行试验,但电压范围的上下极限值与其平均电压值的差别应不大于2.5%。对于宽电压范围的灯,试验时则采用其范围中的最高值。
LED灯是发光二极管,是一种能够将电能转化为可见光的固态的半导体器件,它可以直接把电转化为光。LED的心脏是一个半导体的晶片,晶片的一端用银胶或白胶固化到支架上,然后用银线或金线连接芯片和电路板,四周用环氧树脂密封起来。
家用led灯头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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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划了11条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会被撤销认可资格:
1.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2.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3.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且情节严重的;
4.暂停期间或恢复认可后同类问题继续发生;
5.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
6.不接受或不配合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
7.严重违反认可合同;
8.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9.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或错误声明认可状态,造成严重影响的;
10.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恶意损害CNAS声誉行为;
11.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不如实做出承诺,或不遵守承诺,出具虚假报告/证书,存在欺骗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等。
划出了红线,再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来看一看:
案例1
深圳市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010年通过CNAS认可初评,是一家主要开展家电、音视频设备、灯具、玩具、信息技术设备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等产品安全、电磁兼容和能效检测的民营机构。2013年9月,专项监督评审供发现4个不符合项包括:超范围使用CNAS认可标识;使用ILAC-MRA/CNAS联合标识不规范,实验室与CNAS签署的ILAC-MRA/CNAS联合标识使用协议过期;内审活动不完整;检测报告和检测记录管理不规范;日常质量控制活动缺失等。其中涉及违反认可规则的严重不符合项2个,据此CNAS撤销了该实验的认可资格。
通过现场抽样核实,该实验室存在的严重不符合有:
1.2.1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认可状态声明或ILAC-MRA/CNAS联合标识
问题1:2013年1月18日,该实验室出具了1份望远镜质量检验报告,检验依据GB/T17117-2008《双目望远镜》不在CNAS认可范围内,但检验报告中使用了认可状态声明。
问题2:某份检验报告中包括防水防尘试验(IPX2)”检验项目,该IPX2等级防水防尘试验项目在认可证书附件中为限制项,报告使用了认可状态声明,但未清晰表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问题3:某份带有ILAC-MRA/CNAS联合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产品名称为“LED日光灯”,灯头规格为G13,检验依据为GB/T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认可证书附件该项目限制项中明确“只测:E27灯头自镇流灯”。
1.2.2 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部分内容不一致,部分检测报告无原始记录
问题1:某份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部分内容不一致,报告中的检测产品型号为FB-LW5、FB-LW6、FB-LW7,检测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至7月3日,原始记录检测产品型号为FB-DW4,检测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至7月4日。
问题2:检测报告的检测人员、审核人员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编号为XXX130313075的检验报告中,测试人为杨X,审核人为蔡XX,签发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但原始记录中的测试人为蔡XX,审核人为梅X;编号为XXX130313073的检验报告中,测试人为杨X,审核人为蔡XX,但原始记录中的测试人为蔡XX,审核人为梅X;编号为XX130311065的检验报告中,测试人为杨X,但原始记录中测试人为蔡XX;编号为XXX130614143、XXX130614145的检验报告中,测试设备型号为WT210(序列号91K223105)、AF-110101G(序列号F310120052),但原始记录中测试设备型号为SIM-9106(序列号G360800228、8716C(序列号870806042)。
问题3:编号为XXX130319053的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检验环境温度为23.5℃,相对湿度61%,检验负责人为蔡XX,审核负责人为杨X,批准负责人为邱XX;但原始记录中显示,试验开始日期为2013年7月5日,结束日期为2013年7月12日,环境温度为24.6℃~25℃,相对湿度为55%,检验负责人为蔡XX,审核负责人为梅X。报告中使用了认可状态声明。
问题4:专项监督现场初审时,抽查了移动电源、灯具、摄像机等数十份检验报告。实验室提供不出原始记录,并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检测报告现场编造检测记录,被评审组当场发现。
1)不符合事实1.2.1: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中5.3.3.5规定“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不允许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实验室出具的1份LED日光灯检验报告,超出了认可证书附件中限制范围,报告上使用了ILAC-MRA/CNAS联合标识,违反了CNAS-R01:2010中5.3.3.5的规定。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中7.7的规定“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中,包括分包活动,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其他相关的材料也不能提及或暗示获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有未认可项目,使用了认可状态声明,违反了CNAS-R01:2010中7.7的规定。
2)不符合事实1.2.2: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中4.13.2.1的规定“实验室应将原始观察、导出资料和建立审核路径的充分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以及发出的每份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中,存在多种类型的信息不一致,包括检测时间不一致、检测产品型号不一致、人员不一致、环境条件不一致,不符合CNAS-CL01:2006中4.13.2.1的规定。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中4.13.2.2的规定“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并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试验人员在进行每一项对检测结果可能会产生影响的活动时必须及时、认真、准确、规范地记录下检测活动所要求的全部信息,绝不允许采用“回忆录”方式进行补记、追记、重抄,更不允许编造。该实验室在无法提供检测记录的情况下,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检测报告编造检测记录,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违反了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11.2.2.12的规定。
1)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9.2规定:“CNAS将根据获准认可的机构误用或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认可状态的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包括:警告、暂停、撤销或提出法律诉讼”。
2)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10.3.1规定:“在下列情况下,CNAS应撤销认可,例如,……e)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
处理结果:撤销实验室认可资格。
案例2
上海××检测中心隶属于上海××有限公司,该检测中心作为第一方检测机构于2012年通过CNAS初次评审。2014年7月,专项监督评审共发现8个不符合项,主要包括:实验室主要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未按规定书面通知CNAS秘书处;实验室全部设备已发生转让,不具备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另一实验室共用同一检测场所;部分检测设备自获得认可以来未进行校准;实验室未按规定参加CNAS组织或承认的能力验证计划;部分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等。其中涉及违反认可规则的严重不符合项3个,据此CNAS撤销了该实验室的认可资格。
通过现场抽样核实,该实验室存在的严重不符合有:
2.2.1.实验室主要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未按规定书面通知CNA秘书处 该检测中心提供的“实验室人员一览表”表明:实验室原技术负责人×××、检测室负责人×××等多人与上海×××有限公司另一下属实验室合用。检测员×××、样品管理员等多人已经调岗。
2.2.2.全部检测设备已经发生转让该检测中心提供的“上海×××有限公司转让给×××单位的设备清单”表明:实验室原有的检测仪器设备已经全部转让给另外一家通过认可的实验室,该实验室已无检测设备。
2.2.3.共用同一检测场所现场观察发现,另一通过认可的实验室已经整体搬入上海××检测中心,两家实验室共用同一检测场所。
1)不符合事实2.2.1:依据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9.1.1的规定,“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例如,……b)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该中心检测室主任和授权签字人等调入另一单位已经一年有余,但一直未将此变化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违反了依据CNAS-RL01:2011中9.1.1的规定。
2)不符合事实2.2.2和2.2.3:依据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9.1.1的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例如,……)认可范围内的重要试验设备发生重大变化”。另一获CNAS认可实验室在上级公司的统筹下搬入该检测中心工作场所,该检测中心按照上级单位要求将全部检测设备已经转让给另一认可实验室,出现了两个已获CNAS认可实验室工作场所完全相同的*面,致使该实验室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实验室”,根本无法开展检测工作,但实验室未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
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10.3.1规定:“在下列情况下,CNAS应撤销认可:……c)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
处理结果:撤销实验室认可资格。
过往,CNAS也发布过相关的典型案例,大家可以点击如下链接查看:
1.CNAS@你|“不诚信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2.CNAS关于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超认可范围”的典型案例通报
3.通报|2015年CNAS认可实验室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4.2014年CNAS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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