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型号是什么(产品型号是什么意思)
天选2的产品型号是什么
产品型号指的是产品上用来识别产品的编号。产品型号是指生产厂家对生产的不同规格同一类型产品,用数字或字母分别标记,以便区分的一种代码。即产品型号是一批产品的统一名字,是根据模具、配置等不同对这一批产品的命名。产品型号通常是厂家在产品设计生产前直接定设定并按一定的编制原则编制的。不同的产品,其产品型号不同,产品型号名也不同。
产品型号的定义
1、型号是产品上用来识别产品的编号。2、每款产品都有独一的型号,就跟人的身份证一样。无论是从网上看中要去实体店看实物,散哗卜还是从实体店看中要来网上比价,型号都是沟通现实与虚拟一座非常重要的桥梁。冲穗3、例如电热水器产品型号命名基本都以ES开头,其中E代表芦槐的意思是electrical,即用电的意思,而S代表的意思是storage,即储水的意思。ES后面接着的是二数字,代表的是容量,例如80代表的是80L。数字后面的字母是H或者是V,其中H代表的意思是horizontal,即横式产品。
产品型号是什么意思
群友提问:产品型号认证时候是A,然后生产的时候加了后缀可以不?类似这样 A(B)。
群友回答:
不可以加后缀,产品相同配件/赠品不同,在不影响证书的情况下,可以用货号区别:
产品型号:A
产品货号:B
专家回复:
群友回答得非常详细,好。
在法律上型号A和型号A(B)不是同一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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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陈灿坤
•中国电研CVC威凯副总检测师
•世界认证地图APP特约专家
•邮箱:chenck@cv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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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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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原标题:企业如何打赢“产品型号”的保卫战?
IPRdaily导读:在本案中,涉案的“TEF6621T”在型号分类上属于前面所说的“简单型”,具备被消费者记住的客观条件,同时涉案证据表明经过原告长时间的经营,该型号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在相关产品种类上已经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指向性联系,因此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一般而言,产品型号由于缺乏显著性、唯一指向性以及不能形成固定的消费记忆而不能构成指明商品来源的标识。但是,如果产品型号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与其生产来源产生了区别于其他生产者的唯一指向性,从而具备了指明商品来源的客观基础,就可以构成《反不正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反法修订后则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下以入选2017年广东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的“TEF6621T”产品型号案为例予以说明。
基本案情
“TEF”、“TEF66**”、“TEF6621T”系原告出品的半导体系列芯片的名称,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发现被告在同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了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牟取不当利益,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出品的“TEF6621T”汽车音响芯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TEF6621T”型号经过使用已经具备区别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TEF6621T”相同的型号名称,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理分析
本案中,核心争议在于,涉案产品型号能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本案发生在反法修订前,故不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换言之,产品型号要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对于“知名商品”的证明,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案例,后文另有阐述,接下来先说说“特有名称”如何证明。本案所涉及的“产品型号”,一般是指产品上用来识别同一厂家不同系列产品的编号,一般由字母、数字或其组合构成。其中的字母和数字都含有某种特定含义。一般的产品型号并不能当然的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其原因是由产品型号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同样,在本案中,涉案的“TEF6621T”在型号分类上属于前面所说的“简单型”,具备被消费者记住的客观条件,同时涉案证据表明经过原告长时间的经营,该型号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在相关产品种类上已经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指向性联系,因此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值得补充的是,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笔者认为,这对权利人是有利的。因为在修订前,权利人除了证明名称“特有”,还需要证明商品“知名”,而修订后,权利人只需要证明名称“有一定影响”即可。在修订前,对于商品“知名”的证明任务,并不轻松。对于“知名”的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进行了明确,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商品知名的认定标准包括:1、在我国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2、被省、部级以上**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认定为名优产品;3、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久负盛名的商品;4、其他经广泛宣传,在相关市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可以看到,要构成“知名商品”非常不容易,换句话说,在反法修订前,某个商品的名称即使再“特有”,如果证明不了商品能达到“知名”的标准也白搭,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不能达到“知名”标准的“特有”商品名称在法律保护上出现了盲区。而修订后的反法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替换以“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使得保护的范围更为合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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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产品型号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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