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cls300轮胎型号(奔驰CLS300轮胎型号)
奔驰cls300轮胎型号285-30-19
现在有不少年轻的消费者看买车之前首先要看的就是车辆的颜值,当然一款颜值颇高的车型往往会有较高的人气,更何况是一款轿跑车型。就拿今天小哥介绍的这款奔驰CLS来说吧,该车相比那些同级竞品,不仅拥有颇具时尚的外观,而且还散发着一种异常高贵的气质,那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款车吧。
外观方面,2020款 CLS 300 豪华型采用家族式的设计语言,看起来比较犀利,同时也符合消费者的审美。而繁星状的中网也非常突出。此外该车大灯造型十分的精致,同时它还配备了自动头灯、大灯延时关闭、LED日间行车灯等功能。
从侧面看,该车的车身尺寸为4988/1890/1424mm,轴距为2939mm,轮胎标配规格为前245/40 R19后275/35 R19,该车的车身线条设计非常的流畅,而且看上去感觉也比较动感。
尾部方面,该车的车尾整体设计比较时尚,视觉效果还不错。而熏黑处理的尾灯组,在点亮之后的视觉效果也不错。当然双边共双出的排气设计也让该车看起来年轻时尚富有运动感。
无框车门也不差,足够帅,回头率也是非常高的。
来到车内,2020款 CLS 300 豪华型采用双色内饰设计,看上去十分的豪华,而银色饰条的加入,也较好的突出了视觉效果,再加上64色氛围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车内的品质感,在配置方面,该车配备了自动泊车入位、胎压显示、定速巡航、主动刹车/主动安全系统、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等,并配备了12.3英寸的普通液晶屏。
该车三辐式多功能方向盘采用的是真皮材质,用料讲究,握感上佳,按键布*合理,操作也较为顺手。同时还配备了换挡拨片,并支持方向盘电动四向调节及记忆等功能。此外该车还配备了12.3英寸的全液晶仪表盘,界面非常美观,能显示的行车信息参数也十分丰富。该车配备了13个扬声器的Burmester柏林之声音响,还原了更多的声音细节,还能让乘客享受其中。
来到前排,2020款 CLS 300 豪华型座椅设计使用了棕色,并采用真皮材质包裹,座椅舒适性比较不错,并且前排座椅还配有座椅加热、电动调节、座椅记忆等功能。
该车标配的是电动天窗,提高了车内的采光度,同时也提升了前排乘客的乘坐体验。
该车后排配备了出风口、后排头部气囊等,在空间方面,该车的后排空间还可以,但头部空间比较小,另外它的中间座位配备了头枕,不过中央地板有较大凸起,所以还是会影响中间乘客乘坐体验。后备厢表现还不错,日常载物完全够用。需要放大件行李时,后排座椅还可以放倒,从而能进一步扩展后备厢的进深,所以空间利用比较灵活。
动力方面,2020款 CLS 300 豪华型搭载2.0T四缸涡轮增压264 920发动机,最大功率258马力,峰值扭矩370牛·米,匹配9AT变速箱,最高车速250km/h,官方0-100km/h加速为6.4s,工信部综合油耗为7.4L/100km,并满足国VI排放。该车悬架采用前四连杆独立悬架,后多连杆独立悬架,采用前置后驱的驱动方式。
做一下总结吧,总的来说这款奔驰CLS的表现,还是挺不错的,而且无论是底盘调教,还是用料,它也都对得起这个价格,不过作为一款四门轿跑车型,该车的空间有些狭窄,后备厢面积也有点小,所以在实用性方面可能会比较低,不过作为一款面向于90后年轻消费者的轿跑车型,它还是值得推荐的。而且现在各地区优惠8万上下,心动的可以到店了解更多详情!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奔驰cls轮胎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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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CLS300轮胎气压警报灯怎样消除?
(1)保证车辆处在启动状态;
(2)看仪表显示是不是总公里数的图像(如果不显示,按下方向盘上左边下面的返回键,显示总公里数);
(3)按下方向盘左边的一个向上的箭头(仪表出现英文);
(4)按下仪表上的R键(如没有就按下仪表上的一个升出来的杆子,按一下,仪表会跳出一段英文);
(5)按下方向盘右边的+号;
(6)重新启动车辆气压灯不会显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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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s300原装轮胎
66万的奔驰汽车,还没开出店门发动机就漏油了。
从退款、换车、补偿,到只承认“根据国家的‘三包’规定,只能换发动机”。谁曾想,15天耐心沟通和反复交涉,换来的竟是4S店的步步紧逼!
“我是受过文化教育的人,我是研究生毕业,但是这件事让我几十年的教育受到了奇耻大辱!我就是太讲道理!”从委屈到窝火,这难道就是讲道理的文明人该受的气?
一面是女研究生无奈之下的“大闹”,一面是4S店理直气壮的“依据规定”,在如此冲突对立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想讲道理、讲文明的高学历女性被“逼上梁山”的无可奈何!
本就是店大欺客,却一本正经讲起了法律规定。
问题也就在于此。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而不是有心者趋利避害的工具。
表面上看,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给出的从退款变到换车加赔偿,最终又变成只免费更换发动机的解决方案,依据的是涉及三包的相关规定。
有相关律师解释,在销售合同签订之后,消费者就受汽车三包相关规定的保护。而该4S店正是在这句条文上做起了文章,断章取义,故意用三包相关规定驳斥女研究生不讲道理,以此趋利避害。购车合同签了,此后的一切问题都拿“三包”说事,大店还真是“精明”。
但是别忘了,法律同时还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车还没开出店门发动机就漏油,汽车关键部件重大瑕疵的实锤,奔驰4S店要作何解释?
还是那句话,法律条文是相对机械的,但法条归根到底是人在用,人们对于法条的理解和应用,应当而且必须本着法律精神,决不能机械思维、机械适用,更不能故意用法律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法治社会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但是,为什么还是会出现这种店大欺客、维权难的现象呢?
说到底,就是有人故意为之。在这些人手中,法律是双刃的。当自己的利益被侵犯,我就跟你讲法律;当法律不在我这边,我就在法律框架下断章取义,“另辟蹊径”。种种交错,也就出现了“店大欺客”。
而这种打着依法办事的幌子把法律变成趋利避害工具的做法必须受到遏制,否则势必就会出现这种“逼良为X”的场面,把好好的一个文化人变成了“泼妇”。
回看这起事件的处理过程,从起初的徒呼奈何到目前西安市场监管部门给出的责成退车退款的回复,结*俨然就像网友说的——讲道理抵不过当“泼妇”,事情的解决最终还是靠了“按闹分配”。我们不禁要问,这难道就是社会的“潜规则”?讲道理还不如大闹一场?
而当对付无赖只有“耍泼”才有用,当讲道理不如搞事情成为了人们解决问题的共识和首选,当靠讲规则不能伸张正义的时候,大家也自然不会再讲规则了,这个社会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就只能越来越跑偏,而这恰恰违背了规则设置的本意和初衷。
仔细想来,现实生活中的这种现象还真不少见。
老人摔倒了不敢去扶、挨打了却不敢还手……这些让大家感觉莫名其妙的事情,说到底,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和认识的传播,有一部分原因就是一些人无视规则、滥用法律,是对法治精神的曲解。法律本身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可很多时候法律和规则保护不了守规则之人,那结果只能是逼着大家无视规则。
这绝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终于,当事女研究生和关心此事的网友们等来了回应:4月14日早,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博@西安发布 就此事发布通报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
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在问题中成长和成熟的,就像我们的法治社会,也是正在经历不断变革、日趋完善规范的时代,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变得愈加规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回首过往我们看到,高铁飞机霸座、抢方向盘等事件出现后,更多的制度出台约束着这些不守规则的人;网约车、疫苗等安全问题出现后,短短几个月时间,一系列有力、高效的措施给所有人都吃了一颗定心丸;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作恶社会时,一份《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横空出世,涤荡污浊……
不仅如此,“昆山反杀案”“来源反杀案”等等,都是在用法律的声音告诉我们,在法律面前罪恶不会被姑息,正义一定会被伸张,善良一定会被保护。法条不是冰冷的,法律也是有人情的。
人们通过一个个严苛法律框架下的公正执法,通过一次次兼顾法理与民意的柔性判决,在法律的刚与柔中,看到了法律的温度,从而不断坚定着内心的法治信仰。
当然,从不懂法律到机械理解法律,再到融会贯通地使用法律,这也是一个过程。法律信仰犹如一颗小小的种子,需要经历从生根发芽到开花结果,直到长成参天大树的成长历程。人们需要在日复一日的普法宣传中,在一点一滴的法律知识积累中,在一个又一个法治事件的学习中,树立规则意识,践行法治精神。
总而言之,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上存在着践踏法律的行为就放弃对法律的信心。相反,往往以法律为要挟的闹剧,恰恰都再次证明法律才是公民权益的最强保护。
正如这次的西安“奔驰维权事件”,我们相信,结果一定不会是“文明人”无处说理!无论何时何事,法律,才是最大的道理。相信并敬畏,才是我们的选择。(法制日报马岳君宋胜男刘丹)
(转自上观新闻)
这两天, “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
视频引爆网络
视频中,该女车主哭诉
(以下简称W女士)
为了庆祝30岁生日
自己在西安利之星4S店
花66万买了一辆新奔驰小轿车
可车还没开出4S店
就发现发动机漏油
此后,在15天之内,W女士多次与4S店沟通解决,却被告知无法退款也不能换车,只能按照“汽车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对此,无法接受,无奈之下,她只好坐在店内的奔驰车顶上讨要说法。
该女车主
有理有据思路清晰的维权言辞
得到了众多网友的支持
西安发布:责成退车退款
据@西安发布 4月14日消息,13日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再次责成“利之星”4S店尽快落实退车退款事宜,W女士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的支持,但目前不能接受店方退款,并且愿意接受调查核实以后依照有关规定更换发动机、或退换车的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利之星”4S店对消费者新提出的诉求和证据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引起关注的“W女士购奔驰车消费纠纷”一事,记者采访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该部门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4月11日、1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对双方退车退款协议情况进行了核实;对“利之星”4S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已对“利之星”4S店涉嫌质量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对涉事车辆进行依法封存,并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对“利之星”4S店负责人行政约谈,并要求该店通知奔驰(中国)公司协助进行调查。
4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再次责成“利之星”4S店尽快落实退车退款事宜,听取了投诉人新提出的八项诉求。当天,还组织“利之星”4S店负责人与投诉人对话协商,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解决问题的一致意见。对话中,店方负责人向W女士因购车问题引起的不愉快表示道歉,并表态愿立即退款、承担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相应的法律责任。W女士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的支持,但目前不能接受店方退款,并且愿意接受调查核实以后依照有关规定更换发动机、或退换车的结果。
目前,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利之星”4S店继续加强沟通解决投诉问题。对消费者新提出的诉求和证据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女车主此前提出8点诉求
4月13日上午,奔驰女车主W女士在其丈夫等人陪同下,来到西安利之星4S店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一份正式的书面投诉材料并表达了相应的诉求。
她的诉求包括:
1.调查该车车辆历史,要求知晓该车到店至销售期间的基本情况;
2.车辆PDI检查是否真实,检查人员有无资质?3月22日付款到3月27日提车期间又做了哪些检查,有没有检查到问题,检查人员有无资质?
3.没有任何利益的第三方对车辆进行检测,如果是质量问题,依法赔偿,如果是三包问题,也愿意接受。
4.调查4S店在销售过程中是否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是否有强制消费,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要求调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每年有多少消费者被动消费?
5.规范汽车行业车辆PDI检查及从业人员素质;
6.奔驰官方要给一个正式的道歉和情况说明;
7.对个人精神方面的损害给予补偿;
8.对汽车行业销售方面的乱象进行整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月13日,奔驰送礼物协商
车主未接受
13日下午,在西安市市场监管*高新分*的主持下,消费者W女士和4S店方代表进行了数小时的沟通协商。
在双方协商期间,有奔驰方工作人员带着鲜花、蛋糕等礼物在会议室外等待,但消费者W女士最终并未接受这些礼物。 澎湃新闻记者 王建 摄
在此期间,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13日17时44分通过其官微就“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一事首次发布声明,称已派工作小组前往西安展开调查。
声明称,自近期获悉客户的不愉快经历以来,该公司立即展开对此事的深入调查以尽可能详尽了解相关细节。对客户的经历深表歉意,这背离了梅赛德斯-奔驰品牌坚持的准则。
目前,已派专门工作小组前往西安,将尽快与客户预约时间以直接沟通,力求在合理的基础上达成多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这条微博发布后不到一小时,18时30分左右,W女士从进行协商的会议室走出。
她表示,协商还没有结果,“**领导在帮助我们,说会推动促进这个事情”。
据参加沟通协调会的一位人士介绍,奔驰方表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处理。
根据媒体报道,涉事4S店强调的理由是,既然汽车已经售出,那么只能按照“汽车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哪怕车子根本就没有开出店门口,那也应该由消费者承担损失。4S店的说法遭受到了网友们的抨击,纷纷指责该店店大欺客,有恃无恐。因为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开具购车**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燃油泄漏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对此,记者也采访了法律人士。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志山针对此事表示,如果网传的 “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视频中,所有该车主表达的内容和细节全部属实,则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李志山:“因为消费者把车买过后压根就没开出你4S店的范围,就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就说一个商品都没有使用,而且没有离开交易的场所,质量是有问题的,你就该给人家退换。”
此外,李志山认为,汽车“三包”规定的选择更换权利在消费者,而不是厂家。
李志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作为买了商品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这种问题,你也是要给人家退换的。另外,根据汽车的“三包”规定,选择更换的权力是在消费者,而不是在厂家。作为消费者提出来要求退货,这个权利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汽车和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近几年,我国逐步完善了汽车召回制度,较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但也要看到,购车纠纷还在持续发生。李志山表示,对消费者而言,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依靠法律手段。
李志山:“正常来讲,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在法治环境下,这种事情发生以后,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是大多数消费者觉得差不多一协商,咱们吃点小亏就算了,大多数是这种导致的,我认为我们要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他该赔偿的就他赔偿,所以我们要引导消费者走这个路子。”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18年汽车相关投诉主要集中于售后服务、合同及质量问题,占比分别为32.2%、20.7%和20.0%,三类问题占比总和超七成。
也就是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售后服务问题占比有所增加,合同问题略有降低,虚假宣传和价格争议问题也有所提升。而在2018年汽车品牌投诉榜单中,奔驰、宝马和奥迪纷纷上榜,且奔驰和宝马的投诉量位居前三甲。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次发动机漏油事件属于个案,但这家涉事的4S店已发生多次纠纷案件。根据媒体的报道,奔驰汽车出现类似事故并不是一件孤立的实践。
浙江:
70万买的进口奔驰CLS轿车,到车管所竟然无法上牌,原来奔驰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轮胎和轮毂都被换成小一号,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
车主张女士要求4S店将轮子重新换回原厂件,并赔偿5万元,4S店并不同意。因协商无果,车主决定起诉4S店,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一审判决奔驰4S店构成销售欺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累计款项近270万元,4S店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8月,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支持退一赔三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民终8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号*幢*层*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3009607D。
法定代表人:俞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摄,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家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君,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勋,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国樱,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之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亚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升之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中升之星公司构成销售欺诈的核心观点是认为中升之星公司没有告知和隐瞒了轮毂和轮胎的大小,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升之星公司有此行为。恰恰相反,轮毂和轮胎的大小有明显标注,一目了然,不可能隐瞒。中升之星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过王亚君,王亚君在提车时也核对过轮毂和轮胎型号,有合同和交车单为证。
(二)一审判决认为中升之星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以及汽车销售人员没有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包括轮毂与轮胎的具体情况,瑕疵表现明显,但这只能说明中升之星公司管理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在主观上是消极的不作为,这与欺诈所要求的主观故意不相符。一审判决又认为中升之星公司隐瞒了轮毂和轮胎的大小,但事实上轮毂和轮胎外观可见,无法隐瞒,而且王亚君也没有对此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三)本案争议焦点是中升之星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不能仅站在保护消费者的立场进行判断,必须对照欺诈的构成要件作客观分析:
1.中升之星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新车上牌需要经过车辆管理所验车,车辆轮胎不符不能上牌,中升之星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对此很清楚,不可能故意销售轮胎型号不符的车辆自找麻烦,中升之星公司主动将报关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交给王亚君,上面都记录了车辆的详细信息,而且18寸与19寸的轮毂轮胎差价很小,中升之星公司没有必要冒风险做无利可图之事。
2.中升之星公司没有欺诈行为。案涉车辆由于在运输途中轮毂和轮胎有擦伤,到店后又因19寸轮胎没有货,临时换上18寸轮胎后用于4S店展厅的展示车,之后因中升之星公司管理疏忽而没有及时换回。王亚君来购车时,奔驰CLS320型号现车只剩这台展示车,双方经过洽谈和议价,中升之星公司同意降价125000元将该展示车出售给王亚君,整个交易过程双方都是平等、自愿的,中升之星公司不存在虚构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误导王亚君的行为。
3.王亚君没有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所有的机动车轮胎外侧都有明显的标号,以***数字标注,大而醒目,有生活常识的人都能分辨出来。王亚君在选车和提车时明知自己购买的这辆展示车的轮毂和轮胎是18寸,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4.王亚君没有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当时在中升之星公司展厅的现车只有这一辆,王亚君来购车前,中亚之星公司已经将该车轮毂和轮胎换成了18寸,王亚君决定购买和之后验收签字交付的就是这辆18寸轮胎的展示车,所以其不存在因错误而购买本车辆。结合以上四个要件来看,中升之星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本案纠纷仅仅是因为中升之星公司的管理疏漏造成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责任应该与过错和损害相适应,如前所述,本案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与标配不符并不是以次充好,更不影响整车性能和车辆的正常使用,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被上诉人王亚君答辩称: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首先,中升之星公司擅自更换案涉车辆的轮毂和轮胎,破坏车辆的一致性,导致车辆无法上牌,而且损害了车辆的安全性,事实清楚。
其次,中升之星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和交车的时候刻意隐瞒了更换轮毂轮胎的事实,未将此事实告知过王亚君,王亚君直到去车管所上牌验车时才知道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被更换过,而且因此不能上牌。
再者,事情发生后,王亚君向媒体投诉,浙江电视台18**黄金眼栏目派员前去采访时,中升之星公司也是多次搪塞,前后理由不断变化,一会说销售人员已经离职,一会说是新老车款型号交替,一会又说轮毂轮胎磨损才更换等等,让人难以相信。
最后,一般的消费者去购买车辆时不会对轮毂轮胎的尺寸大小进行辨别或者进行对比,更何况王亚君本身对汽车也不内行,难以注意到轮毂轮胎的型号和尺寸。一审法院正是综合了以上事实,作出的认定清楚正确。
二、中升之星公司构成欺诈。
首先,两种尺寸的轮胎之间本身就是有差价的,何况中升之星公司更换上去的轮胎又是旧轮胎,新旧轮胎之间又是有差价的,再加上中升之星公司曾建议王亚君另外出钱加装轮胎,以上几项加起来,中升之星公司从中就是有利可图的。
其次,欺诈的行为和后果的实现不完全同一,中升之星公司上诉称轮胎更换后会被车管所验车时发现所以其不会欺诈,但是这只是涉及到欺诈的后果能不能实现的问题,即使欺诈后果没有实现也不能推定出欺诈行为不存在。因为中升之星公司是专业汽车经销公司,有办法有能力办妥验车上牌手续,况且王亚君本来是委托中升之星公司代为上牌的,中升之星公司完全可能先把原来的轮胎换回去通过验车上牌,然后再换回来把车交给王亚君,都在中升之星公司的控制中,但是本案中因为出现了意外,王亚君自己去车管所上牌,于是轮胎被更换过的事实暴露了,并不能因此推定中升之星公司的欺诈行为不成立。
中升之星公司更换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是其主动实施的行为,然后又隐瞒该事实,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行为,这就是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三、中升之星公司更换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不仅仅导致车辆无法上牌,还严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一款车使用什么型号、尺寸的轮毂轮胎都是经过科学论证、测评和严格审批备案的,如果车辆使用尺寸不配套的轮毂轮胎,会影响整车的安全性,甚至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王亚君因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车辆,作为家庭和个人使用,属于消费者,中升之星公司自行更换了案涉车辆原装的轮毂轮胎,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消费者,导致王亚君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完全正确。
王亚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王亚君返还案涉车辆给中升之星公司,中升之星公司退还王亚君购车款672000元;2.中升之星公司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王亚君2016000元;3.中升之星公司赔偿王亚君购车后支出的保险费22506.27元、押金14000元、公证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中升之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26日,王亚君在中升之星公司处选购奔驰CLS320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以658000元的价格购买。2017年3月15日,王亚君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全部共计672000元。另外,王亚君还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押金14000元,王亚君购买车辆保险支付22506.27元。同日,中升之星公司向王亚君交付一辆白色奔驰CLS320轿车,交付时车辆的轮毂及轮胎型号为18寸。中升之星公司向王亚君交付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案涉车辆适配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中升之星公司认可自行更换了案涉车辆的轮胎。双方发生纠纷,王亚君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亚君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能表明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王亚君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首先,案涉车辆曾更换过轮毂及轮胎,并且更换的型号与原车辆不符,该情况中升之星公司并未向王亚君告知,这一行为侵害了王亚君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其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以及汽车销售人员,应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尤其在买卖合同发生期间,案涉车辆的同款车型仅此一辆,轮毂与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其瑕疵表现明显。可见中升之星公司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
中升之星公司隐瞒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王亚君与其形成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因此,王亚君有权要求解除与中升之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中升之星公司退还购车款658000元及服务费14000元,对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王亚君应将案涉车辆退还给中升之星公司。
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王亚君购买的商品价款为658000元,三倍购车款应为1974000元。因此,对王亚君要求中升之星公司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对王亚君因购买案涉车辆而缴纳的保险费、押金,系针对案涉车辆专属的花费,中升之星公司应予赔偿,对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公证费,系王亚君自行举证所致,双方没有约定,王亚君也未提供相应的票据印证,对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王亚君与中升之星公司就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
二、中升之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亚君购车款658000元、服务费14000元;
三、中升之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亚君1974000元;
四、中升之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亚君购车后支出的保险费22506.27元、押金14000元;
五、驳回王亚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4元,减半收取19302元,由王亚君负担5172元,由中升之星公司负担14130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中升之星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浙江电视台小强实验室栏目视频,证明18寸的轮胎轮毂与19寸的轮胎轮毂是通用的,甚至18寸的轮胎轮毂比19寸的轮胎轮毂更加安全,故中升之星公司不存在以次充好。
2.公证书一份,证明18寸的轮胎轮毂与19寸的轮胎轮毂之间的差价。
3.汽车销售合同及**若干,证明中升之星公司同时期销售的同款车辆的销售价格都是683000元,比本案销售给王亚君的价格要高25000元。
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18寸的轮胎轮毂与19寸的轮胎轮毂的实际销售价格,案涉更换的轮胎轮毂差价为2万余元。
5.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当时案涉车辆销售过程中,王亚君一方是明确知道案涉车辆上使用的是18寸轮胎轮毂。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客户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上牌费,公司去给车辆上牌时会将18寸的轮胎轮毂换回19寸的轮胎轮毂。
7.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根据其经验,车辆的轮胎轮毂换装错误属于4S店操作失误概率较高,18寸的轮胎轮毂和19寸的轮胎轮毂是可以互换的。
对于上述证据,王亚君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及来源无法核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证明中升之星公司的待证事实;证据2公证书公证的是中升之星自己公司网站上的内容,不能证明轮胎轮毂真实的差价,况且本案中中升之星公司更换到案涉车辆上的轮胎不仅仅是尺寸不一样,而且还是旧轮胎;证据3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证据4、5、6、7中的证人,其中韩某、姚某、陈某均为中升之星公司的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汪某也不是本案事实的亲历者,不具有证人资格,其所述内容与本案无关,不应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中升之星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是新的证据;
其次,证据1的内容不是针对本案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2关于18寸和19寸轮胎轮毂的价格与本案争议也没有关联,因为本案中双方的买卖标的物是案涉车辆;
证据3关于中升之星公司与其他人的车辆销售关系,与本案无关,不同买卖合同项下价款的确定属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约定,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
证据4中,韩某、姚某、陈某均为中升之星公司的员工,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且姚某还是案涉车辆的销售人员,并非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而韩某、陈某对于案涉车辆销售的经过并不清楚,至于汪某,也不是本案事实经过的亲历者,其陈述的内容和发表的主观意见对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证明效力。
综上,本院认为,中升之星公司二审中提交的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其更换案涉车辆的轮胎轮毂存在正当理由以及其已将更换轮胎轮毂的事实告知王亚君、不存在过错的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王亚君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根据一审中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在一、二审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一、案涉车辆的买卖过程中,中升之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二、中升之星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
1.中升之星公司是否向王亚君告知过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被更换的事实。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而言,购买进口的品牌新车指的是进口原装、全新、未经过改装和维修的车辆,如果是经过零部件更换的车辆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中升之星公司擅自将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旧轮胎,姑且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进行更换,都应当在向王亚君销售该车辆时明确具体地告知王亚君更换的事实,但中升之星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以消费者明确知晓并理解的方式告知过王亚君。中升之星公司主张车辆降价优惠销售就可以证明其已经进行过告知与说明、王亚君知晓真实情况,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2.中升之星公司未告知案涉车辆更换过轮毂轮胎是否对王亚君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欺诈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本案中升之星公司的行为属于后者。
中升之星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将对消费者消费决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更何况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被更换是中升之星公司自行实施的行为,但中升之星公司却没有将此事实告知王亚君,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是隐瞒真实情况。
对于中升之星公司声称其更换轮毂轮胎是因为原装的轮毂轮胎在运输中受损,两种尺寸的轮胎价格差别不大,中升之星公司没有以此牟利的动机之抗辩主张,本院认为,中升之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可以更换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可以不披露更换的事实,其明知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有欺诈的故意,至于其是否由此获取多少经济利益并不是欺诈的构成要件。
由上所述可见,中升之星公司主观上有隐瞒实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没有如实告知的行为,王亚君基于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作出了消费行为,应当认定中升之星公司构成欺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王亚君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车辆,与中升之星公司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如前所述,因中升之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王亚君请求撤销其与中升之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王亚君要求中升之星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应予以支持。
关于王亚君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的商品为案涉车辆,因此王亚君要求中升之星公司按照案涉车辆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升之星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王亚君享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权利,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中升之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升之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2元,由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 斐
审判员 章保军
审判员 李洁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金不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