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灯型号(矿用灯具型号)
矿灯国家标准
优质常用的为T5、T8和LED灯管。其中,T5和T8灯管是传统的荧光灯管,LED灯管是新型环保节能灯具,三种型号的灯管均可满足煤矿井下的照明需求。而为了满足井下恶劣的环境条件,这些灯管通常需要具有防爆、防水、防震等特性。
矿灯技术参数
矿用LED防爆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防爆灯具耗能大,其亮度低,使用寿命短,防爆性能差等不足,提供解决方案为:矿用LED防爆灯包括灯体(1),光源组件(7);所述光源组件(7)由固定在托板(6)上的光源LED、固定在托板(6)后面的恒流驱动器(5)以及连接光源LED、恒流驱动器(5)及接线嘴(4)的电源线组成。灯体(1)采用环氧树脂防爆绝缘材料,完全将光源组件(7)浇注无缝密封与灯体(1)内。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结构简单实用,节能环保;照射范围大、射程长;免维护、使用寿命长;具有很强的防潮、防撞击、防爆功能。特别适合于在煤矿井下有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及无破坏绝缘气体或蒸汽等恶劣环境中使用。
矿用照明灯型号
DGS系列矿用隔爆型荧光灯具有发光亮度大、效率高、使用寿命长,又无频闪,维护方便的特点。使用在煤矿井下具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运输大巷、井底车场、几点峒室、回风巷道、固定照明用灯、选煤厂照明用灯,也可使用在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需使用防爆设备地方照明用灯。
矿灯型号kl5lmd
型号:DKY0.15/24LX;zmjt055
D——灯具;
K——矿用一般型;
Y——移动设备用;
0.15——工作电压;
24——工作电压;
L——发光二极管;
X——信号。
矿灯专用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一条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第四百四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三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表16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设备类别
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硐室
采区进风巷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2.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注:1.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2. 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3. 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
4. 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5.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
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第四百四十四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六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四十七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五十条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一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五十二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三条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四百五十四条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六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第四百五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六十一条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
(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四百六十二条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第四百六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五条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六十六条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六十七条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六十八条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四百六十九条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条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一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第四百七十二条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
第四百七十三条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第四百七十四条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
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五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六条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七十七条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七十八条下列地点应当装设*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部接地极可以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部接地极应当用面积不小于0.6 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部接地极,可以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七十九条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 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 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者*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 的耐腐蚀扁钢。
第四百八十条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二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八十三条矿井应当按表17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表17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项 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1次
每日应当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至少6个月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第四百八十四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百八十五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
(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第四百八十六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矿用灯具型号
一、判断题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2、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4、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5、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6、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9、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0、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1、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4、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6、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7、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18、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19、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20、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21、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22、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3、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24、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25、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6、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27、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28、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9、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30、煤矿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31、煤矿企业可以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3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4、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3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36、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37、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38、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39、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40、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41、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42、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4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44、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5、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6、在职业活动中引起健康伤害的疾病型有害因素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也称安全隐患。(×)
4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内容由四大功能块组成,即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管理评审。(×)
48、*部通风机可以不选用低噪声设备。(×)
4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作业场所噪声不应超过90dB(A) 。(×)
50、煤工尘肺的流行病学特点是发病工龄长、发病年龄大、病情恶化迅速。(×)
51、煤工尘肺病人一般不会死于合并症和继发病,一般死于本病。(×)
52、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5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具有规范性、社会性、可行性三个特点。(×)
54、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属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之一。(×)
55、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由于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不是有意识行为,不应对责任人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56、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均能导致心血管系统损害。(×)
57、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和振动不会对煤矿职工造成职业危害。(×)
58、煤矿生产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是较为重要的工作,都必须重点去抓,不能有主次之分。(×)
59、粉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
60、煤工尘肺是由于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吸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较高的粉尘引起的以肺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61、安全警示标志,能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因此对其设置应越多越好。(×)
62、井下气体中毒伤员出现脉搏微弱、血压下降等循环衰竭症状和体征时,应直接送往医院救治。(×)
6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只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64、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该自己去医院治疗。(×)
6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66、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货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67、处理高瓦斯工作面冒顶时,首先应采取措施恢复生产,其次是抢救遇险人员。(×)
68、CO中毒不属于煤矿常见职业病。(×)
69、短时间内停止呼吸者,不能用人工呼吸抢救。(×)
70、在井下,如果灯矿不亮了,可以到进风巷中打开矿灯更换灯泡或进行维修。(×)
7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72、安全出口不经常使用,不需要经常清理、维护,只要畅通就行。(×)
73、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74、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应当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75、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76、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同类型和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77、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78、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79、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不需要及时放顶。(×)
80、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81、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无需制订安全措施。(×)
82、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83、工作面两端使用和工作面同样的液压支架支护,无需采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84、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85、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其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易熔合金塞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86、采煤机上装有能启动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87、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
88、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89、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
90、瓦斯可以用人的感觉器官感知。(×)
91、井下掘进工作面*部通风机随用随开。(×)
92、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93、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94、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砌筑永久性封闭,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95、*扇的安装位置距回风口不得小于5m。(×)
96、进回风巷之间需设风门处同时设反向风门,其数不少于量2道( √)。
97、放炮地点附近10m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严禁放炮。(×)
98、因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电气设备,可以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自动复电。(×)
99、矿井中的沉积煤尘是引起和扩大爆炸事故的重大隐患,危险性最大。(√ )
100、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
10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
102、矿尘中对人体危害最大的成分是二氧化硅。(×)
103、使用*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除交接时间外,其他时间一律不准停风。(×)
104、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105、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
106、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发育、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一般都比较高的地带。(√ )
107、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及时排除。(√ )
10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处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 )
109、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
110、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
111、巷道中出现煤、汽油味、松节油和焦油等异常气味,表明风流上方存在煤炭自燃隐患。(√ )
112、可以使用3台( 含3台)以上的*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13、使用*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
114、正常工作的*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部通风机工作时,该*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
115、使用*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
116、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部通风机与备用*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
117、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当按井巷揭煤的措施执行。( √)
118、可以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
119、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
120、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121、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报告矿调度,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
122、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123、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124、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25、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
126、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127、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128、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2次。(×)
129、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130、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有探放水经验的队伍施工。(×)
131、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132、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可以同库贮存。(×)
133、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
13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135、可以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136、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
137、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138、起爆*卷与炸*可以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139、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140、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可以运到地面安全地点直接销毁。(×)
141、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42、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143、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144、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有一项不正常时,机车还可以继续使用。(×)
145、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146、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同一区段线路上,允许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147、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
148、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149、机车运行中,司机需要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看前方路况。(×)
150、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不需要是矿用防爆型。(×)
151、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152、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153、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可以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
154、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55、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156、更换摩擦式提升机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157、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无需加装保险绳。(×)
158、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159、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160、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必须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161、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总回风巷道中。(×)
162、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163、液力偶合器应当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164、新建矿井可以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165、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当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乘坐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166、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当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出车辆应当,让驶入车辆停止运行先行。(×)
167、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168、人员乘坐人车时,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169、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闭状态并闭锁。(×)
170、人力推车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171、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172、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17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17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台上。 (×)
175、煤矿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
176、每班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
177、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
178、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
179、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
180、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181、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182、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5%。(×)
183、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2h。(×)
184、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185、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186、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18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88、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189、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190、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191、安装图像监视系统的矿井,应当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并具有查询功能。(×)
192、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93、主要通风机应当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部通风机可不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194、主要风门应当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195、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可不设置甲烷传感器。(×)
196、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时回风巷中部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97、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198、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199、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200、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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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标准 mt 1162 2011
广泛适用于有甲烷,煤尘等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煤矿井下巷道及峒室内作固定式照明。
矿灯分类
有隔爆型防爆灯、隔爆型荧光灯、隔爆型防爆投光灯三种型号。
一、隔爆型防爆灯适用于煤矿井下有瓦斯(甲烷族)煤尘危险的场所、井底采区巷道。
二、隔爆型荧光灯可用于矿下或是作为巷道峒室的照明之用。
三、隔爆型防爆投光灯,是被照面上的照度高于周围环境的灯具,能够瞄准任何方向,适用于煤矿井下具有瓦斯、煤尘的气体环境。
矿用灯具
DGY3/48L矿用隔爆型信号灯型号意义
型号:DGY3/48L(A);
D——产品类型代号;
G——隔爆型;
Y——运输机械;
3/48——功率/电压;
L——LED光源;
(A)——设计序列号。
DGY3/48L矿用隔爆型信号灯产品特点
1、光源可以改为红光LED,可以组装成远光为信号灯,近光为照射灯,还可以成为近光为信号灯sh10,远光为照射灯,也可是双路照射,远近光自由变换。根据客户需要,进行制做。
2、DGY3/48L矿用隔爆型中煤信号灯使用寿命长,理论寿命达5万小时以上。
3、免维护,降低了维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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